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理财 > 理财加油站_税务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澄清传言 个税免征无案可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 10:58 北京现代商报

  商报讯(记者 贺文)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就房地产业税收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发言人通过重申国家已有政策,澄清市场上有关个人住房转让二手房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的各种传言,给“部分二手房交易可能豁免‘个税’”的传言浇了一盆凉水。

  发言人首先强调,国家对个人转让住房并未开征新税种,今年因宏观调控而有所调整
的主要是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自2005年6月1日起,个人购买的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征收税率5%。

  发言人解释,税务机关多年来一直按规定对个人住房转让征收20%的“个税”。1999年1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就已经对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按规定,能够免交“个税”的只有两类:一是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的;二是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这些都是已有政策。


点击此处查询全部税收新闻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