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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文化企业获免所得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2日 17:35 北京晚报

  本报讯 (记者 熊焱)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通知明确规定,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都不能视为新办文化企业。通知还规定,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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