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多合一准入新规将问世:提高管理者准入门槛

保险中介多合一准入新规将问世:提高管理者准入门槛
2019年06月06日 11:26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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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中介“多合一”准入新规将问世:全国性经纪机构实缴注册5000万,区域性1000万,保险中介准入新规提高管理者准入门槛

  保险文化 枫韵

  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保险中介相关市场准入行政行为,明确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和申请材料,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近日,银保监会中介监管部向各保险中介公司下发了《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函,并要求公司在6月11日前反馈意见。

  对比此前规定发现,《征求意见稿》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三项规定中的准入细则进行了统一整合,同时还对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的准入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要求申请人应按规定接受风险测试。

  保险中介准入将迎新办法

  根据《征求意见稿》,具体对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保险中介集团(控股)公司设立许可,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的相关条件、资本要求、股东要求、商业模式等均进行了明确要求。同时也对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提出了一定要求。

  其一,注册资本金

  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并按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实施托管,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保险经纪机构,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并按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实施托管,全国性保险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区域性保险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保险公估机构,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全国性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

  其二,股东的禁止性条件

  最近 5年内受到刑罚或重大行政处罚;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 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股东、保险经纪机构股东、保险公估机构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不能申请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保险公估业务。

  其三,机构高管任职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的拟任高管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 10 年以上的人员不受此项限制;从事金融工作 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 5 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保险公估高管具备的条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或者资产评估工作10 年以上的人员,不受此项的限制;从事金融工作 3 年以上,或者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 5 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针对兼业代理,《征求意见稿》中也给出相关规定:

  兼业经营上,《征求意见稿》也做出了规定,特别是对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申请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参照本办法商业银行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除同一保险集团内各保险子公司之间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外,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代理一家人身保险公司业务,一家人身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代理一家财产保险公司业务。保险集团内各保险子公司间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代理保险公司家数可以多于一家。

  另外,关于保险代理集团、保险经纪集团的申请,《征求意见稿》中要求:

  保险代理集团的申请需要,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 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出资应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注册资本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的最低限额;拥有 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 2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 50%以上等。

  保险经纪集团的申请需要,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 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出资应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拥有 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 2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 50%以上等。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商业模式、内控、信息化建设、注册资金托管等提出了要求,并要求机构设立申请人接受风险测试,以辨识是否存在利用保险中介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可能性,核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

  2018年2月,银保监会分别发布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并在去年7月对《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但从行业内了解该正式文件还未出台。

  一名保险中介机构高管表示,之前的准入规定大多分散在这些文件中,而近日的征求意见稿则将各种类型的保险中介机构准入条件汇总到一起,但是从代理、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股东等重要要求来看,和之前规定并无太大差别。《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也可能意味着保险中介牌照未来审批将加速。

  中介严打年意在消化泡沫

  “今年是中介的严打年,这个出台并不奇怪。”某位法务人士表示,通过梳理今年以来银保监会下发的系列文件可以看出,今年严监管趋势明显。

  据悉,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壮大,我国的保险中介机构也在不断壮大。数据显示,截止2018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中介集团公司5家,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240家,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1550家,保险经纪公司499家,已备案保险公估公司353家,个人保险代理人871万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代理网点22万余家。

  保险中介作为保险业的主要销售渠道之一,机构多而庞杂。保险行业经过几年结构调整、转型之后,保险中介在各渠道中的优势地位越来越突出,对中介机构的系统性规范提上日程。

  “监管严打,唯一的目的无非是希望中介发展实实在在的业务,消化泡沫,消化后还不是为了让老百姓的得到实惠,根本还是为民。”上述法务人士分析道。

  合规是行业发展底线

  近段时间以来,保险中介成为行业关注焦点。此前,一位保险公司负责人曾举例称:“一些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已经畸形发展,无论是哪个渠道的业务,都要去中介渠道绕一圈。虽然手续费不一定都给了中介机构,很多打折返还给了消费者,但这样不透明,容易出现跑冒滴漏。如此,不如放开价格,让大家在明面竞争。通过手续费解决这一问题,会造成数据上的扭曲,即实际价格与实际成本不相匹配。”

  不过,某保险中介公司人士指出,合规经营的中介公司并不是乱象源头,真正的乱始于黑中介,作为合规的中介,更希望市场平稳发展。

  对此,大童保险董事长兼总裁蒋铭认为:“行业健康发展本身就应该把合规作为底线。创新的底线就是合规,这是非常重要的。为顾客创造价值,在这个领域怎么创新都不为过,但是这种创造价值应该遵循监管的要求。

  今年2月,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合作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的管理,保险公司若发现中介渠道业务主体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及当地银保监局报告。

  今年4月,银保监会中介监管部副巡视员施强在“2019中国保险中介发展高峰论坛暨第二届于家堡论坛”上表示,当前保险中介监管工作主要有五个方面:点面结合,持续推进风险攻坚战;追本溯源,强化保险公司中介渠道监管;综合施策,瞄准关键环节加强监管;改革创新,促进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多措并举,补齐加强制度机制短板。

  5月25日,银保监会中介监管部主任姜波在“2019年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指出,当前,保险科技有一些潜在风险,未来监管部门将对互联网保险发展进行重点研究,及时更新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并很快会向社会征求意见。姜波认为,互联网保险渠道监管的思路有四个方面:全面规范互联网保险的渠道销售;系统完善在银行业代理保险的业务监管;大力强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监管;清晰完备保险公司的中介渠道以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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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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