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财险收监管函:部分免责内容未作出明显提示等

泰山财险收监管函:部分免责内容未作出明显提示等
2019年07月23日 17:42 新浪财经

  新浪保险讯 7月23日消息,银保监会前期组织开展了第二次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现场检查,20家财险公司被点名。泰山财险存在部分免责内容未作出明显提示等四大问题被银保监会下发监管措施决定书。

  银保监会对泰山财险提出了如下监管要求:

  一、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并在一个月内完成问题产品的修改工作。

  二、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发产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整改,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会报送自查整改报告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9号

  当事人: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173号

  法定代表人:郭永利

  前期,我会组织开展了第二次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部分产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免责内容未作出明显提示;二是费率调整条件不清晰、不明确;三是产品属性分类不当;四是费率、调整系数或计算公式中出现错误。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报送的条款费率等材料为证。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保监发〔2016〕115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三十一条及第四十五条,《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保监发〔2017〕2号)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我会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为加强保险产品监管,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一、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并在一个月内完成问题产品的修改工作。

  二、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发产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整改,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会报送自查整改报告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当事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7月15日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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