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财险收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治理存多个问题

都邦财险收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治理存多个问题
2019年05月17日 11:52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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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5月17日消息,银保监会今日对都邦财险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通报其在公司治理中存在股东股权、公司章程及“三会一层”运作、关联交易管理、内部审计、考核激励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事实违法违规事实。

  银保监会决定对都邦财险采取四项监管措施:

  一、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治理评估发现的问题,在接到监管措施决定书后立即实施整改。要成立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具体时间和措施,将每一项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二、应当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及公司治理问题整改情况反馈表(见附件),于5月31日前书面报至我会。已经整改完成的,列明整改完成时间及具体措施;尚未完成的,列明具体原因、整改时限及整改方案。

  三、针对此次评估发现的问题,应当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将责任追究情况向我会报告。

  四、要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全面查找公司在股东股权、公司章程及“三会一层”运作、关联交易管理、内部审计、考核激励、发展规划、合规与内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公司治理运作机制。

  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7号

  当事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吉林市吉丰东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郑国如

  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对你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股东股权方面

  1.部分股东股权变更未经监管部门批准。

  2.股权多次被质押未在股东名册中记载。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二、公司章程及“三会一层”运作方面

  1.未按照《保险公司章程指引》要求完成章程修订。

  2.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股权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3.公司章程未标明历次股份转让情况。

  4.公司章程未明确董事会构成及人数。

  5.2017年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次数不符合监管规定。

  6.董事会会议档案装订管理不符合监管要求。

  7.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人员构成不符合监管规定。

  8.独立董事人数不足。

  9.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授权管理不规范。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章程指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五条,《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条等有关规定。

  三、关联交易管理方面

  1.未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也未指定审计委员会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批准和风险控制相关事项。

  2.未按照监管规定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进行识别和管理,关联方信息不完整。

  上述事实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四、内部审计方面

  1.未对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开展任中审计。

  2.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数量不足。

  3.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不完善,未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内部审计质量评估。

  4.未建立内部审计信息系统。

  5.审计责任人空缺。

  6.任免分公司及以上机构、部门主要负责人之前,未听取审计责任人意见。

  7.部分省分公司审计报告未按监管要求报送当地银保监局。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第九条,《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五、考核激励方面

  1.未严格执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

  2.董事、独立董事尽职考核评价制度不明确。

  3.董事会未对董事进行尽职考核评价,未向股东大会提交董事尽职报告。

  4.未向股东大会提交独立董事尽职报告,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独立董事评价考核结果。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第十三条,《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三十二条,《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有关规定。

  六、其他方面

  公司《年度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也未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等有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的文件资料档案、日常管理记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根据《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一、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治理评估发现的问题,在接到监管措施决定书后立即实施整改。要成立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具体时间和措施,将每一项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二、你公司应当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及公司治理问题整改情况反馈表(见附件),于5月31日前书面报至我会。已经整改完成的,列明整改完成时间及具体措施;尚未完成的,列明具体原因、整改时限及整改方案。

  三、针对此次评估发现的问题,你公司应当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将责任追究情况向我会报告。

  四、你公司要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全面查找公司在股东股权、公司章程及“三会一层”运作、关联交易管理、内部审计、考核激励、发展规划、合规与内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公司治理运作机制。

  2019年5月8日

责任编辑:杨帆 SF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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