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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4月12日消息,吉林银保监会近日公布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经查,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2017年,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虚列外勤人员绩效,其实际用途与会计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不符。
2、2016年11月,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陈春燕、于丽娟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含误导性陈述的宣传广告。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警告并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21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营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同志街502号1-5楼
法定代表人:王旭红
经查,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2017年,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虚列外勤人员绩效,其实际用途与会计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不符。
2、2016年11月,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陈春燕、于丽娟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含误导性陈述的宣传广告。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长春市分公司薪资发佣金发放记账凭证、批量交易结果(银行)、人民人寿长春市分公司银险部工资发放明细表(部分)、长春银险部关于虚列绩效维护渠道的情况说明、相关截屏等证据证明。
虚列外勤人员绩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同)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作出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误导性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我局决定作出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警告并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4月9日
责任编辑:张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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