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被罚17万: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

阳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被罚17万: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
2019年04月02日 13:25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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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4月2日消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银保监局近日公布行政处罚意见决定书,阳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因存在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被黑龙江银保监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5万元,当事人孙丕广被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99号1-2层

  负责人:滕连胜

  当事人:孙丕广 

  身份证号:23010419741030XXXX

  职务:时任阳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渠道部经理    

  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阳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阳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虚构购买办公用品事项套取资金,存在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时任阳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渠道部经理孙丕广对此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谈话笔录、情况说明、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责令阳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改正,处罚款1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给予孙丕广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3月25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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