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农险被罚20万: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不真实

阳光农险被罚20万: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不真实
2019年04月02日 12:49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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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4月2日消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保监局近日公布行政处罚意见决定书,阳光农险勃利支公司因存在虚假理赔的违法行为,被黑龙江保监局责令停止接受种植险新业务1年(时间自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当事人李科被撤销任职资格。

  阳光农险抚远支公司因存在虚假理赔的违法行为,被黑龙江保监局责令停止接受种植险新业务1年(时间自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当事人王俊锐被撤销任职资格。

  阳光农险七台河支公司因存在虚假承保及虚假理赔的违法行为,被黑龙江保监局责令停止接受种植险新业务1年(时间自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阳光农险哈尔滨分公司因存在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不真实、不完整的违法行为,被黑龙江保监局责令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当事人李福忠被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当事人赵文生被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黑银保监罚决字〔2019〕14号(被处罚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勃利支公司、李科)

  当事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勃利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农险勃利支公司”)

  住所:七台河市勃利县新华街1委诚信小区三期58-28-0106

  负责人:浦浩勇

  当事人:李科                

  身份证号:23092119550305XXXX

  职务:时任阳光农险勃利支公司经理

  住址:勃利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阳光农险勃利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阳光农险勃利支公司存在虚假理赔的违法行为。时任经理李科对此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刑事判决书》、涉案保单承保理赔卷宗、涉案保单核保核赔记录系统截屏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阳光农险勃利支公司停止接受种植险新业务1年(时间自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撤销李科任职资格。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3月25日

  黑银保监罚决字〔2019〕15号(被处罚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抚远支公司、王俊锐 )

  当事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抚远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农险抚远支公司”)

  住所:佳木斯市抚远市老区一委欧韵豪居2号综合楼123号

  负责人:王俊锐

  当事人:王俊锐                

  身份证号:23082219790721XXXX

  职务:时任阳光农险抚远支公司经理

  住址:抚远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阳光农险抚远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王俊锐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依法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阳光农险抚远支公司存在虚假理赔的违法行为。时任经理王俊锐对此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关于2017年抚远县朝阳村和东辉村理赔情况说明、赔款二次发放明细及转账存根、回访记录、种植业保险卷宗、询问笔录、赔款支付截屏、核赔系统截屏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王俊锐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我局经复核认为,王俊锐提出的申辩事由不符合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因此,对王俊锐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阳光农险抚远支公司停止接受种植险新业务1年(时间自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撤销王俊锐任职资格。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3月25日

  黑银保监罚决字〔2019〕16号(被处罚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七台河支公司、刘永佳)

  当事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七台河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农险七台河支公司”)

  住所:七台河市桃山区学府街57号

  负责人:刘永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阳光农险七台河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阳光农险七台河支公司存在虚假承保及虚假理赔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刑事判决书》、涉案保单承保理赔卷宗、涉案保单核保核赔记录系统截屏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阳光农险七台河支公司停止接受种植险新业务1年(时间自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3月25日

  黑银保监罚决字〔2019〕19号(被处罚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李福忠、赵文生)

  当事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农险哈尔滨分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95号黄河绿园小区A区4号办公楼

  负责人:李福忠

  当事人:李福忠

  身份证号:22080219720125XXXX  

  职务:时任阳光农险哈尔滨分公司总经理    

  住址:哈尔滨市香坊区

  当事人:赵文生

  身份证号:23262219700403XXXX 

  职务:时任阳光农险哈尔滨分公司农险业务部经理

  住址:黑龙江省嫩江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阳光农险哈尔滨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阳光农险哈尔滨分公司存在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档案不真实、不完整的违法行为。时任阳光农险哈尔滨分公司总经理李福忠、农险业务部经理赵文生对此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谈话笔录、情况说明、承保档案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责令阳光农险哈尔滨分公司改正,处罚款2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给予阳光农险哈尔滨分公司总经理李福忠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给予阳光农险哈尔滨分公司农险业务部经理赵文生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3月25日

责任编辑:陈鑫

勃利 相互保险 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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