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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客票中的2%保险费哪去了 要上保险需重新购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8日 09:47 中国消费网

  乘坐过长途客车的人都知道,以往的客票票价中含有2%的保险费。然而,从今年年初开始,乘坐黑龙江省长途客车的旅客发现,在票价没有变化的前提下,他们被告知客票不含保险了,乘客要上保险须另外掏钱购买。那么,票价中的2%保险费哪去了?

   票价没变保险没了

  近日,不断有读者向本报记者反映,他们在黑龙江省各长途客运站购票时发现,原来客票上的“内含保险”字样没有了,但票价没有变。

  本报记者在哈尔滨市几个客运站采访时看到,乘客购票时,售票员在说“含保险多少钱”后,便将一份“旅客意外伤害险”贴到客票上,如果乘客提出“客票中不是有保险”的疑问,售票员会说“客票中已没保险了”。一位旅客对记者说,以前客票上标明含有保险,现在票价没变化,保险却没了,还得另外掏钱买保险,乘客不等于掏了双份钱吗?

  黑龙江省物价局经营收费处向记者提供了一份1998年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联合下发的《黑龙江省汽车运价规则》,记者在这上面看到,汽车旅客票价是由运费、保险费、客运附加费、过路过桥费等构成的。计程旅客票价=计程旅客运价(含基本运价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乘车里程+其他收费。经营收费处陈处长介绍说,客票中含2%的保险费,等于乘客自己掏钱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交通运管部门将这2%的保险取消或变更,物价部门不知情。陈处长强调说,上述运价规则是该省交通、物价部门联合制定的,现仍在执行,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他们将要求运管部门拿出意见来。

  客票中的保险费转给了承运人

  记者几经周折联系上黑龙江省交通运输管理局站管办刘主任,他向记者介绍说,从上世纪80年代年开始,交通部要求乘客乘坐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营运的客车,必须投保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客票中包含2%的意外伤害险保险费,并在车票上注明“内含保险”,客票中所含保险费由公路客运部门代收汇缴保险公司。1995年《保险法》出台后,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交通部制定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它不能规定实行强制保险,客票中直接收取的2%保险费就违反了《保险法》。所以,交通部1999年与原国家计委联合调整《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将原来2%的“旅客意外伤害险”变成“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由于交通部对“保障金”如何管理、如何使用没有明确说明,票价也就没发生变化,黑龙江沿用老办法执行,票面上仍标注“内含保险费”,由客运部门代收代缴给保险公司,出险后由保险公司赔偿。

  刘主任介绍说,2004年《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后,黑龙江开始推行承运人责任险,承运人必须对每个座位投保。此时运输管理部门发现,如果承运人再投一份险,加上客票中的2%“保障金”就属于双重投保,也违反了《保险法》。所以黑龙江省实行将客票中的“保障金”直接结算给承运人,由其投保承运人险,客运管理部门不再代收代缴。目前,全国除云南省、吉林省(注:两省由运管部门作为保障金统一管理)外都采取这种办法。

  就这样,由乘客掏的2%保险费即保障金被运管部门转到了承运人名下。记者就此算了一笔账,承运人为每个座位投保的费用一年为60元至80元不等,按40个座位算,承运人险每车全年保费为两三千元,客票2%的保障金,以票价100元计算,每个座位全年下来为700多元,全车一年近3万元,仅这一项承运人赚取了两万多元。承运人险本应由承运人承担,现在看来,承运人非但没有掏钱买保险,反而从客票的2%保险费中盈利。

  据一位知情人透露,客运管理部门将原来客票中的2%从保险公司划归给承运人,保险公司有损失,作为保险代理的客运站没有了代理佣金,为了照顾各方利益,客运管理部门在有了承运人责任险还让旅客购买旅客意外伤害险,属双重投保,并与客票捆绑销售,以“客票不含保险费”诱导旅客购买。这样,保险公司、客运站及承运人的利益都得到了保障。据记者了解,南京等地在出售旅客意外伤害险时,保险是单设窗口出售,旅客自愿购买。在黑龙江省多数客运站,保险与客票一起出售。据记者了解,交通部在2000年下发的《关于允许水路道路客运站点代办旅客保险业务的通知》明确规定,各水路、道路客运站点可以依据《保险法》代办旅客保险业务,但必须遵循投报自愿和代售保险窗口与售票窗口相分离的原则。

  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部长佟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客票中的2%无论是保险费还是保障金,都是为保障旅客的利益而设定的,客运管理部门为减轻承运人的经营压力,在旅客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其用途,结算给承运人,剥夺了旅客的财产权和知情权;而客运站在代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时,隐瞒客票中所含保险为承运人险,让旅客产生不买保险出险后没有保障的错觉,诱导乘客重复购买保险,属欺诈行为,并违反了交通部“代售保险窗口与售票窗口相分离的原则”。

  ●相关链接

  不支付保险金哈北公司成被告

  2005年8月5日,黑龙江省旅客王女士购买了一张由哈尔滨至黑河的长途客票,客票上载明,票价含旅客保险金。客车隶属黑龙江省哈北快速客运公司,当日客车在行驶中发生

交通事故,王女士等8名乘客当场死亡。经协商,哈北公司向王女士家人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14万元。之后,王女士家人发现车票中含有保险,便找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称已将赔偿金50万元交给哈北公司,哈北公司则称他们与旅客没有保险合同关系。索赔无望,王女士的家人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及哈北公司告上法庭。法庭上,哈北公司称,他们与死者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客票中的保险金字样不是保险赔偿金,客票中的2%是哈北公司作为承运人交纳的承运责任险保险费。

  今年4月29日,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王女士与哈北公司及保险公司建立了客运合同和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已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哈北公司无证据推翻客票含保险金、代领款协议及2%收取的结算方式,哈北公司与保险公司没有承运人责任险合同关系。法院判定,哈北公司向王女士家属支付保险赔偿金5万元。 (编辑:盛秀华)

文章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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