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偿付能力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险企偿付能力达标需满足三个条件

险企偿付能力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险企偿付能力达标需满足三个条件
2020年07月31日 07:32 新浪财经综合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险企偿付能力达标需满足三个条件

  金融时报 本报记者付秋实

  7月30日,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目前,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仍在使用2008年原保监会下发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自2016年保险业正式实施偿二代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就提上了日程。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偿二代实施以来的成果,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防范化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

  达标条件增至三项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仅有一项要求,即“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而《征求意见稿》则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明确提出了“中国银保监会以风险为导向,制定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具体规则,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综合风险、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全面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这一重要修订表明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正式上升为部门规章。”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根据三支柱框架体系,《征求意见稿》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只有同时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三个条件,才属于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按照上述三个条件,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行业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一共有4家,分别为百年人寿、中法人寿、君康人寿、渤海财险。

  不达标监管措施增至12项

  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将采取哪些监管措施?《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银保监会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并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以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具体来看,监管措施由原来的9项增加至12项。其中,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等四项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根据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具体原因,银保监会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等。

  多重措施强化主体责任

  《征求意见稿》另一项比较重要的修订,是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

  在仍然保留“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工作负责”“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及其相关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首席风险官负责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工作”等内容的同时,增加了“保险公司应当通过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方式,明确对于造成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和损失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权追回已发的薪酬”。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通过规定和薪酬两方面,在明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同时,确保其合规履职。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等。”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举措旨在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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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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