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将建保险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 让违规者无业可从

重庆将建保险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 让违规者无业可从
2019年12月12日 10:34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原标题:高管任职注意了!重庆保险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将建立,让违规者无业可从

  来源:保险文化 

  作者:小盒子

  银保监要建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了!

  重庆银保监局近日发布《重庆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不良信息管理办法》),拟加强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增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对此,有专业人士表示重庆银保监局已经下文,其它地区也不会远了。重庆建辖区内从业人员的“不良信息数据库”(即黑名单),从业人员的不良信息将报送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用于行业内部共享。

  哪些保险从业人员会纳入监管?

  包括产寿险公司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签订代理合同的保险个人代理人。

  哪些处罚会上“黑名单”?

  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处分、内部处分(公司内部处分也算)、其他处罚。

  上了“黑名单”会有哪些阻碍?

  高管任职批复、再就业。

  根据规定,查询是否上过“黑名单”是董监高、要害部门岗位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工作的必要环节,而金融机构在员工招录、任职时应主动向当地监管部门申请查询有关不良信息。

  附:重庆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管理办法(暂行)

  文件较长,下文摘录与“保险”相关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增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从业人员受处罚(处分)信息(以下简称不良信息)管理,根据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结合重庆辖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银保监局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重庆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不良信息进行收集、管理,并建立重庆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不良信息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辖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信息填报机构为重庆辖内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其各级分支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包括邮政代理人员;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的保险个人代理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不良信息是指银行保险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处分、内部处分情况、处分撤销情况和外部处罚情况以及重庆银保监局认为应当记载于数据库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数据库由两部分组成,即:重庆银保监局内网平台不良信息数据库所记载的从业人员不良信息(以下简称内网数据库),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平台所记载的保险个人代理人不良信息(以下简称外网数据库)。

  第八条:不良信息主要为重庆银保监局系统在审查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害部门岗位人员任职资格时,或辖内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在人力资源管理中,提供信息支持和参考。

  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在工作中需要使用不良信息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信息报送

  第十七条:不良信息以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报送为主。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和完善从业人员不良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准确登记、报送信息,并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银保监分局、相关处室补充信息为辅。

  (一)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应事先以聘用合同、员工守则等形式明确告知从业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其不良信息将报送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并用于行业内共享。

  (二)处罚由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内部做出的,不良信息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构报送;处罚由机构外部做出的,由受处罚人员被处罚行为发生时所在机构报送。

  人事关系隶属总(分)行(公司),但在下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以及人事关系在分(支)行(公司),但在总(分)行(公司)或上一级机构工作的人员信息,均由该人员人事关系所在机构报送。

  (三)各市级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重庆银保监局直接监管的法人机构从业人员不良信息,向重庆银保监局报送;银保监分局辖内法人机构从业人员不良信息,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银保监分局报送;保险个人代理人不良信息按照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要求报送或录入。

  (四)已离职从业人员的责任认定结果,由该人员离职前的任职机构进行报送。

  第十八条:各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不含个人代理人)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处分、内部处分情况、处分撤销情况和外部处罚情况,均应填报《重庆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不良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具体收集范围包括:

  (一)刑事处罚:指司法机关对有关从业人员判处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刑罚。

  (二)行政处罚:指金融监管部门及行政执法机关对有关从业人员作出的处罚决定。包括,金融监管部门作出的取消董事(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禁止从事银行业、保险业工作等,以及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行政拘留等。

  (三)党纪处分: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由所在党组织对有关从业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

  (四)内部处分:指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内部规定对违规人员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包括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对劳务派遣人员因违反有关规章制度或应承担相关责任而作出的处理意见,含“退回”。

  (五)其他处罚:指金融监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处罚,包括,从业人员因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内部规定被免职、解聘职务、责令辞职及应承担责任的单方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及重大经济处罚(5000元及以上)等。

  (六)重庆银保监局认为应当记载于数据库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不良信息主要包括:被处罚人姓名、证件号码、处罚机构名称、被处罚行为发生时所在机构名称、被处罚行为发生时岗位、职务、违法违规违纪基本事实、处罚依据、种类、期限以及有关更改信息等。

  第二十条: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一人一事一报”的原则,于处罚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报送。从外部获取的处罚信息或处罚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获知或信息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保险个人代理人信息按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规定报送录入,报送、录入时限参照上述要求。

  第二十一条: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信息表”样式及填表说明要求进行填报,做到内容准确、格式规范。录入内网数据库的内容为“信息表”上所有栏目。其中,无中文名字的外籍从业人员可填写英文名字,无身份证的外籍从业人员可填写护照号码,港澳台人员可填写港澳台证号码。

  第二十二条:“信息表”及有关处罚、撤销文件(或复印件)的纸质件与电子件应同时报送。纸质件应加盖公章,并填写联系人和报送部门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通过电子公文、机要交换或送达等方式报送。保险业金融机构的电子件通过刻录光盘并送达的方式报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电子件须通过金融机构“非1104”报表报送渠道下载、报送(不得擅自修改表格格式),具体操作方式是:

  (一)登陆金融机构数据采集系统,在“资源下载”中下载“信息表”及填写说明。

  (二)在银保监会数据采集系统客户端“文件管理”模块中,对填写后的“信息表”进行“非1104文件打包”,生成可上报的zip文件包。

  (三)打开金融机构数据采集系统中的“监管文件”模块,在“数据上报”中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登记表”和期数时间,将zip文件包上报。

  第二十三条:“信息表”文件按以下方式命名:“机构简称+地区名+××××(4位)年××(2位)月+被处罚人姓名+不良信息表”,例如,“××行重庆201308张三不良信息表”,表示××行重庆市分行2013年8月张三的不良信息表。

  第二十四条: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对行业内跨机构、跨地区进入本机构的从业人员,须要求其如实提供个人受处罚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第二十五条:根据信息报送工作的实际情况,案件稽查处可牵头组织相关监管处室对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不良信息报送工作实施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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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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