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保险讯 8月7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本次公布暂行办法共5章37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险企应当承担资产负债管理的主体责任、监管将依据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和量化评估评分,对险企实施差别化监管等内容。
银保监会表示,此举是为完善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硬约束,推动行业转型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暂行办法》为准。
评级分“好”、“较差”、“差”三类
在2017年发布的《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原保监会拟规定,险企的综合评分高低将按照其资产负债管理综合评级,分为A、B、C、D四大类,从而实施分类监管。而在此次公布的《暂行办法》中,原先的“ABCD”评级被改为了更加灵活的“好”、“较差”、“差”三类。
暂行办法规定,银保监会将依据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和量化评估评分,对保险公司实施差别化监管。其中,对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高和匹配状况好的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适当给予资金运用范围、模式、比例以及保险产品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鼓励经营审慎稳健的保险公司先行先试。
对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较低或匹配状况较差的保险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发展阶段、负债特征、资产结构和存在的风险,可采取一项或多项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提示、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监管通报、进行专项现场检查或现场调查、要求进行专项压力测试、要求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提交和实施预防资产负债匹配状况恶化或完善资产负债管理的计划等。
而对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低或匹配状况差的保险公司,除上述监管措施外,可依据法律法规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此外,暂行办法显示,银保监会将把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作为评估保险公司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和衍生品运用能力的审慎性条件。对于未按规定报送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的保险公司,由银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设立专项部门
暂行办法指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资产负债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持续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部分资产负债管理职责可以由保险集团履行,资产配置、账户管理等相关职能可以委托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及时监测资产负债匹配状况,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建立资产负债管理数据管理制度和机制,确保各项资产负债管理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业务和资金特点,划分“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实行分账户的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管理。
所谓普通账户,是指由保险公司部分或全部承担投资风险的资金账户。保险公司资本金参照普通账户管理。而独立账户是指独立于普通账户,由投保人或受益人直接享有全部投资收益并承担全部投资风险的资金账户。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下发的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组织体系,在董事会下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在高级管理层下设立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明确董事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和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成立或指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作为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秘书处。
办法规定,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应当审议或根据授权审定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的相关制度,审议资产配置政策,审议或根据授权审定资产配置政策的调整方案,评估相关经营活动对资产负债匹配状况的影响。
同时,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还需要负责资产负债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商机制,定期评估沟通协商机制的执行情况;审议或根据授权审定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的相关制度、资产配置政策及相关调整方案;组织实施董事会审定的资产配置政策控制和管理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的相关风险等。
责任编辑:贾振飞 203186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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