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月2日消息,近日,湖南银保监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湖南省大鸿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因存在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款4.5万元。具体信息如下:
当事人:湖南省大鸿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01号农博中心、绿色食品城1幢B单元5层B5014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湖南省大鸿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鸿经纪”)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查发现,大鸿经纪存在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
经查,大鸿经纪2016年业务档案遗失,未按《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相关规定的要求管理业务档案。
上述事实,有公司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出具的《湖南省大鸿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关于业务开展及档案保管情况的说明》等证据证明。
二、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经查,大鸿经纪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期间,既未缴存保证金也未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上述事实,有公司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出具的《湖南省大鸿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关于职业责任险购买情况的说明》,公司投保的平安财险2017年至2018年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第一项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按照《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八十条规定,决定对大鸿经纪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上述第二项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按照《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一条规定,决定对大鸿经纪处以罚款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银保监局
(原湖南保监局代章)
2018年12月26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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