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鸿保险经纪被罚4.5万元:未合规管理业务档案

湖南大鸿保险经纪被罚4.5万元:未合规管理业务档案
2019年01月02日 15:53 银保监会

  新浪财经讯 1月2日消息,近日,湖南银保监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湖南省大鸿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因存在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款4.5万元。具体信息如下:

  当事人:湖南省大鸿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01号农博中心、绿色食品城1幢B单元5层B5014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湖南省大鸿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鸿经纪”)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查发现,大鸿经纪存在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

  经查,大鸿经纪2016年业务档案遗失,未按《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相关规定的要求管理业务档案。

  上述事实,有公司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出具的《湖南省大鸿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关于业务开展及档案保管情况的说明》等证据证明。

  二、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经查,大鸿经纪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期间,既未缴存保证金也未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上述事实,有公司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出具的《湖南省大鸿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关于职业责任险购买情况的说明》,公司投保的平安财险2017年至2018年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第一项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按照《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八十条规定,决定对大鸿经纪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上述第二项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按照《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一条规定,决定对大鸿经纪处以罚款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银保监局

  (原湖南保监局代章)

  2018年12月26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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