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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走火投保人丧命 平安哈尔滨百万拒赔引争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 07:25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枪支走火,投保人丧命。被保险人之死是否属于意外死亡成了这起保险理赔案的焦点。保险公司拿《保险法》拒赔,受益人据《刑事讼诉法》反驳,一枪打出三个问号

  枪支走火丧命,平安该不该赔

  本报记者 黄蕾 综合报道

  3月23日上午9时,曾在全国引起巨大轰动、发生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百万元保险拒赔案”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被告双方对《保险法》第67条的理解及保险理赔中因果关系等重大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一声枪响丧了命

    此案源于4份保险合同。2002年5月至12月,哈尔滨天福燕京楼酒店老板王国廷在平安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投保了4份保险,分别是2份“平安鸿盛”终身寿险和2份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险。4份保险涉及保险金额为95.34万元,身故受益人是王国廷20岁的长女王文宇。

  2003年9月19日22时许,王国廷带领装修工人在自家酒店装修,其间,有工人看到他的口袋内露出一只手枪的枪把。23时许,他在下蹲调电焊机时,突然一声枪响,王国廷应声倒下。王国廷在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4年1月18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认定,王国廷生前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但人已死亡,枪支来源不清。王国廷的死是其非法携带手枪走火,击中王国廷头部,致其死亡。平安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王国廷非法持枪系故意犯罪为由拒绝理赔。

  在与平安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多次协商不成后,王国廷的受益人于2004年4月22日向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隔近一年,道里区人民法院于3月23日进行了庭审。

  谁来判定非法持枪构成犯罪?

  据《哈尔滨日报》报道,平安人寿的总经理助理黄海舟在谈起这宗保险案件时表示,王某生前涉嫌非法持枪,所以他们依据保险合同中的第三条“责任免除”中第2项:“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才作出拒赔决定。

  平安人寿的法律顾问牟善志律师认为,刑法上的非法持有枪支犯罪是一种行为犯罪,南岗公安分局已认定了王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如果王某不非法持有枪支,不会造成他的死亡;王某的死亡正是他非法持有枪支造成的,是王某可以预见的,不符合意外伤害不可预见的特征。

  牟善志律师称,《保险法》第67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中国保监会在1999年下发的《关于保险条款中有关违法犯罪行为作为除外责任含义的批复》中的第4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行为,如果当事人尚生存,则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无法对其进行审判,则应理解为事实上明显已构成犯罪行为。”

  牟善志认为,此案拒赔的依据就是《保险法》第67条,对于这一条,应当理解为既包括人民法院认定的,也包括行为人在故意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导致自身的伤残或者死亡。

  枪支走火是不可预见的事故?

  被保险人王国廷之死是否属于意外死亡,俨然成了双方辩论的焦点,也是这起案件的关键所在。

  原告认为,被保险人王国廷系意外死亡,属于诉争之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平安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应该依照法律及合同的约定及时作出理赔决定并给付保险金。然而,保险事故发生至今已一年有余,平安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虽经原告多次催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保险金。该公司作为一个企业,却代司法机关认定被保险人是故意犯罪,来达到不给付原告保险金的目的,是侵权行为。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平安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给付95.34万元保险金及自2003年10月19日起至平安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实际给付保险金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原告的代理律师黑龙江省高盛律师事务所李滨认为,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某是手枪的所有人。而持枪也并不必然导致死亡的结果。本案中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是因为持枪,而是因为意外原因导致手枪的击发而造成死亡,因此王某的死亡是因不可预见的事故导致的。

  《法制日报》报道称,目前没有一个权威机关查清和认定王国廷是故意犯罪,所以以故意犯罪拒绝理赔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及保监会的有关文件规定,平安保险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如果要达到拒赔的目的,应该在民事法庭上举证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符合非法持枪的证据,被保险人存在犯罪行为。但是平安保险公司除了上述的非法证据外,显然没有其他合法证据。

  《保险法》的犯罪等同于《刑法》犯罪的界定?

  有专家分析认为,就这起案件来说双方的观点都存在着一定的道理。《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非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机关都无权认定一个人有罪。所以如果要对《保险法》第67条做新的司法解释,如何逾越与《刑事诉讼法》发生冲突的障碍也是问题。

  上述专家认为,这一案件的发生,说明我国《保险法》与刑事法律衔接出现了漏洞。“平安保险”提供合同的免赔条款是完全照搬《保险法》的条款。“犯罪”不可能在行为人死亡后被法定机关认定,而《保险法》中的“犯罪”又必须与刑事法律上的“犯罪”相衔接。这就产生了漏洞。

  业内人士建议,在《保险法》尚无这方面的解释时,其实这一衔接上的漏洞完全可以在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中弥补。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将中国保监会的《解释》做为合同附件,则可以弥补。但是“平安保险”的合同却没能弥补,这就是产生此案纠纷的原因。

  一方索赔,一方拒赔,保险公司以《刑事诉讼法》为据,受益人以《保险法》为据,双方各执一词。法庭当日因调解协商未果,宣布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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