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2月13日消息,近日,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康人寿朝阳中支因存在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行为,被辽宁保监局罚款1万元,当事人张宏宇被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信息: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保监罚〔2018〕24号
当事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朝阳中心支公司
营业地址:朝阳市龙城区文化路五段69-3号网点1-4层
负责人:张宏宇
当事人:张宏宇
身份证号:
职务: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朝阳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朝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朝阳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泰康人寿朝阳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8年6月至2018年7月经营期间,泰康人寿朝阳中支未经监管机关批准变更了下辖凌源营销服务部的营业场所。
时任泰康人寿朝阳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张宏宇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工作签报、相关人员调查笔录、职责分工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朝阳中支罚款1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张宏宇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保监局
2018年12月10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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