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PGX导读:《能源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能源法律体系立法上的空白,就能源领域基础性重大问题在法律层面作出规定,不仅能为能源领域单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法律依据,解决单行法之间、单行法与其他法律间的协调和统一问题,同时还为践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战略落地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起到保障作用。
11月8日
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简称《能源法》)
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标志着中国在能源领域的法治建设
迈出了关键一步
为我国能源行业发展提供了更加全面的
法律保障
读《能源法》:聚光灯后有玄机?
《能源法》共包含九个章节和八十条法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能源定义、总体方针、执行主体等基本原则;第二章到第六章分别对能源规划、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市场体系、能源储备和应急、能源科技创新这五个能源体系建设关键问题作出具体部署;第七章和第八章明确了监管问题和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对专有名词、法律适用范围、实施时间等作出解释。
具体来看,本次《能源法》的颁布反映了我国能源发展的三大趋势,对能源行业从业者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是着重强调了能源安全的重要性。本法用一整章的内容专门对能源储备和应急进行详细阐释,提高了对能源安全风险防控的重视程度;此外,在能源开发利用章节中,本法明确提出要安全可靠有序地推进化石能源替代,发挥煤炭的保障调节作用,增强油气供应保障能力,体现了以能源安全为底线、“先立后破”实现“双碳”目标的基本思路。
二是明确了深入推进能源转型的决心。在能源开发利用章节,本法提出“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并对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氢能等各类可再生能源以及新型电力系统、绿色电力证书等相关制度作出明确要求。
三是增加了与国际法的对接。本法的附则中有两款涉及到国际条约中的反制措施及法律域外适用效力问题,为保障我国能源安全、保护能源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
能源立法之路
从单行法到综合法
美国能源立法历史悠久,1971年尼克松政府的《联邦能源管理法》开始,美国先后通过十多份政策法案来推动能源产业发展。2008年以前,美国能源立法主要关注能源安全与独立,较有代表性的包括1975年《能源政策和节约法》《1992年能源政策法案》和《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等。奥巴马政府上台后,大力推动能源转型和经济复苏,签署了《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和《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
近年来,特朗普政府和拜登政府的能源法案更聚焦于提升新能源产业竞争力。2020年10月,特朗普签署《2020年能源法案》,提高了对新能源关键矿产和CCUS的支持力度。2022年8月,拜登签署《通胀削减法案》,该法案将大量资金投入到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领域,通过补贴方式大力推动本土新能源产业发展,同时创造就业机会和刺激经济增长。
欧盟委员会于2019年12月发布《欧洲绿色新政》(European Great Deal),提出欧盟2050年碳中和目标以及落实目标的关键政策和措施路线图,涵盖能源、工业、交通、建筑、农业等所有经济领域,并明确提出要加速能源领域的立法、修法过程。在《欧洲绿色新政》指导下,近年来欧盟在能源领域立法活动频繁,提出了多个聚焦能源绿色转型的标志性法案。
2021年6月,《欧洲气候法案》通过,以法律形式确认了欧盟2050年碳中和目标和2030年减碳55%的中期目标。为落实上述法案,2021年7月,欧盟委员会提出“Fit for 55”一揽子立法计划,这是一套修订和更新欧盟立法并实施新举措的提案,以推动欧盟层面的政策、法律与2030年气候目标匹配,与能源相关的包括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碳边境调节机制、替代燃料基础设施、能源税、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等。2023年5月,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成为欧盟正式实行的法律,意味着气候政治或将更加精准地外溢到经济领域。2024年3月至5月,欧盟接连通过《关键原材料法案》、《电力市场改革法案》和《净零工业法案》,分别对新能源战略性矿产安全自主性、电价异常情况应急机制、净零技术产品本土产能比例作出要求。
日本能源法律体系的顶层指导文件是2002年颁布的《能源政策基本法》。该法共14条,明确规定了制定该法的目的、指导思想、具体措施、市场机制、各级主体义务、能源基本计划、国际合作推进和能源相关知识普及等内容。
其中每三年修订一次的《能源基本计划》是基于该法制定的中长期能源政策,2021年10月日本政府正式发布第六版《能源基本计划》,首次提出“最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将203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从22%-24%提高到36%-38%,同时调整了能源结构,上调了太阳能、风能、氢能占比,下调了煤炭、LNG、原油占比。
在基本法的指导下,近年来日本通过了一系列能源单行法案。2022年11月,日本内阁通过了修订《合理使用能源法案》《石油、天然气与金属矿产资源组织法案》以及《电力业务法案》部分内容的内阁令,在能源和金属矿产资源公司的业务中,增加海上风力发电的地质结构调查,氢、氨等的制造、液化和储存,以及CCS业务。2024年5月,《氢能社会促进法案》正式通过,该法案提出政府将以差价合约补贴形式向2030年之前开始供应的绿氢生产项目提供长达15年的补贴。
1995年,我国制定了《电力法》,随后《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陆续发布,并有相关配套办法、条例和政策性文件出台。长期以来,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能源领域单行法,能源法律体系的框架已初步构建,但在能源法律法规顶层设计上始终缺乏一部具有基础性、统领性的法律。
《能源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能源法律体系立法上的空白,就能源领域基础性重大问题在法律层面作出规定,不仅能为能源领域单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法律依据,解决单行法之间、单行法与其他法律间的协调和统一问题,同时还为践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战略落地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起到保障作用。
透视异同:法律边界与产业竞争
各国在不同点上,一是法律体系结构不同。欧美国家的能源法律和政策交互性较强,但结构较为分散,延续性较弱,立法倾向受不同执政政府影响较大;而中日两国的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系,能源法律体系呈现以基本法为核心、诸多单行法律法规配套的金字塔型法律法规群结构,基本法的统领作用显著。二是法律的外溢性不同。在美国和欧盟最新的能源法律中,存在大量外溢性条款,如限制新能源产品和原材料来源、设置碳关税等,这些法律虽是国内法,但会对国际上其他国家的贸易行为产生影响;相比之下,中日两国的能源法律重心向内,更加注重国内能源产业的布局,与国际市场互动较少。当前,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规则界限日渐模糊,外溢本国规则逐渐成为与国际法取得互动的主导方式,这一转向的存续对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提出了挑战。
在共同点上,一是各国都存在统领性的法律法案。不论欧美还是中日,在现阶段的能源法律体系中都具有一个顶层设计意义的指导文件,该基本法的特点普遍为原则性较强、目标导向性较强、能够对能源相关的全领域提供指导作用。
二是各国能源立法都注重能源安全和能源转型的平衡。能源安全是各国能源行业发展的首要目标和根本需求,各国深入落实能源转型不仅是为了达成气候目标,还包含提高能源自给能力和产业竞争力的目的,因此在各国的能源立法进程中,能源安全和能源转型两者从未剥离,而是同步推进。
总体来看,能源立法是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相比于政策,法律更具有普适性、规范性、稳定性、强制性,夯实能源行业法治根基,对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能源法》的出台是我国能源立法进程中一个里程碑式的突破,未来我国能源行业法律体系还将在其引领下逐步完善,为我国能源市场提供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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