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明确合规边界 风险管理公司可聚焦五项业务

《指引》明确合规边界 风险管理公司可聚焦五项业务
2019年02月18日 17:53 期货日报

  作者:杨美

  昨日,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了《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开展相关业务进一步在规则层面得到明确和规范。

  据悉,本次《指引》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完成了修订:

  一是进一步明确主要业务类型。《指引》对风险管理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类型进行了重新梳理和归类,明确规定可以开展的试点业务包括: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场外衍生品业务、做市业务、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等,并对不同类型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是修订公司备案和业务备案的条件,新增对未能达到相应条件公司的限制措施。在公司备案方面,《指引》提高了对母公司的资质要求;在业务备案方面,《指引》针对不同类型业务的风险程度及外溢性影响,规定了差异化的资质要求。

  三是进一步细化风险管理公司业务发展的负面清单。原《指引》规定了风险管理公司展业中的禁止行为,《指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风险管理公司具体业务负面清单,明确合规边界。

  四是进一步加强对期货公司管理责任的要求。《指引》明确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所设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督促其围绕风险管理服务开展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风险管理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声誉风险。

  五是进一步完善对信息报送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修订了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对报送数据质量的要求,提高了信息报送的可操作性。

  当前风险管理公司整体发展态势良好

  根据协会相关统计数据,截至2018年12月底,共有79家风险管理公司,较2015年增长28家,总资产和业务收入分别达到344.16亿和1132.46亿元,是2015年的2.03及2.02倍。从试点情况看,风险管理公司业务开展符合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推动期货行业创新的总体方向,试点公司也逐步探索出一些服务实体企业和“三农”的业务模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

  协会表示,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原《指引》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和自律管理的需要,主要表现为三方面:一是需进一步明确试点业务类型和边界,特别是近两年快速发展的场外衍生品业务;二是根据行业规范发展需要和证监会的统一安排,协会前期发布实施的自律管理通知内容需在自律规则层面予以明确;三是近年来风险管理公司出现的一些问题需要在规则层面予以明确规范。

  在相关业内人士看来,当前,随着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风险管理业务在服务实体经济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凸显。

  “风险管理公司经过5年多的实践摸索,虽然走过不少弯路,但整体发展态势良好,在服务实体经济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方正中期上海际丰投资衍生品部总经理杨阳对期货日报记者表示。

  杨阳表示,在最初的实践过程中,一些风险管理公司在业务扩张中,受到人才,资金以及管理上的制约,不可避免的暴露一些差错和问题,并且在与现货贸易的结合过程中,监管机构也难很觉察到位。但随着经验的积累,和风险的识别能力加强,风险管理公司整体已由摸索试探步入快速发展的时期。

  “当前,风险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业务模式逐渐成型,基差贸易和场外衍生品业务成为主流。”永安资本总经理助理蒋寒立表示。

  从框架性指引到全面细化

  据了解,2012年12月21日,协会发布了《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并启动试点工作。2014年8月26日,协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修订并发布《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修订)》(以下简称原《指引》)。

  在风险管理公司进入快速发展期的节点,此次修订《指引》可谓恰逢其时。《指引》由框架式引导过度到全面细化,进一步明确了风险管理公司的业务范畴、内控原则以及业务导向,对引导其服务实体经济,有的放矢的开展目标业务,意义重大。

  蒋寒立表示,此次《指引》更新了近年来风险管理公司开展风险管理业务的规范及监管要求,使管理办法更贴近当前风险管理业务的现状,也更趋完善。

  具体来看,《指引》还进一步细化了风险管理公司业务发展的负面清单,包括细化风险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业务过程中、风险管理公司在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时以及风险管理公司在开展合作套保业务等具体业务时的负面清单,明确了合规边界。

  “《指引》进一步明确了风险管理公司的业务边界,规定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使得风险管理公司可以聚焦允许开展的五项业务。”国投安信期货总经理戈峰对记者表示。

  此外,《指引》中还明确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所设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督促其围绕风险管理服务开展业务,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防范风险管理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导致的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声誉风险。

  对此,杨阳表示,《指引》强化了期货公司的合规监管,以及期货公司与子公司的业务隔离,有效的明确了各方主体职责。《指引》在防范整体风险的同时,也促使风险管理子公司围绕期货行业进行业务拓展。

  戈峰还认为,《指引》加大了期货公司对其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责任,要求期货公司制定对风险管理公司的管理制度,若风险管理公司出现问题,期货公司同样也要负责任。

  “未来,风险管理公司将依旧是期货行业的业务创新先锋。”杨阳认为,接下来,相对成熟的风险管理公司或将对《指引》中的业务全面铺开,新的风险管理公司或将侧重某项业务,做出亮点形成成熟模式之后,在进行新业务的拓展。有了新的《指引》,风险管理公司在未来展业过程中将能够更加清晰自己的职能和定位,能够更好的对公司进行内部管理和明确分工,从而促进整个期货行业的发展壮大。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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