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发关于切实加强煤矿瓦斯水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南发关于切实加强煤矿瓦斯水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2020年08月14日 14:13 我的钢铁网

原标题:湖南发关于切实加强煤矿瓦斯水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为实现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预防煤矿瓦斯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规定,结合湖南煤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责任体系和技术管理体系

1.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下同)和煤矿矿长是瓦斯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落实瓦斯防治工作的机构、人员、资金、制度、责任及隐患整改,并组织实施瓦斯防治工作的规划、计划、方案和措施;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瓦斯防治的第一技术责任人,负责落实瓦斯防治的科研、设计、技术管理、现场管理等工作,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防治的规划、计划、方案及技术措施;煤矿企业和煤矿的各级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其业务范围的瓦斯防治工作。突出矿井矿长、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煤矿工作经历。

2.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设立由总工程师直接管理的科研、设计、生产技术、地测、“一通三防”等技术管理部门或机构。煤矿必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还须设防突副矿长和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并设立专门的防突机构。

3.高突矿井应按要求设立通风、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突出矿井还应设防突专业队伍,每个专业队伍须配备不少于1名专业技术人员,突出矿井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应符合湖南省应急厅等三部门湘应急联〔2020〕7号文规定。高瓦斯和突出矿井井巷揭煤应由有突出煤层采掘经历、具备防突经验的队伍施工,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施工队伍应相对固定。

二、健全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4.煤矿应制定严格的隐患排查、瓦斯检查、瓦斯排放、通风系统调整、巷道贯通、火区管理、瓦斯抽采、防突管理等制度,健全各环节安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突出煤层井巷揭煤、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过应力集中区、分支煤区、地质构造带、采掘工作面过老空老巷和重大危险源处理等,须有煤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现场带班指挥。

5.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定期研究分析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例会制度。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煤矿矿长每月至少召开1次“一通三防”会议,分析、评估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总结、安排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突出矿井还应同时研究防突工作。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应当每季度、煤矿矿长和总工程师每月至少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瓦斯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6.突出矿井要建立并落实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突出预警分析与处置制度、突出预兆报告制度,并由煤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发现有突出预兆或瓦斯涌出异常时,现场带班人员、瓦检员、安监员、班组长立即撤出人员,安全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瓦检员应立即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人员立即下令切断井下相关区域电源,矿总工程师负责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7.严肃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制度。凡是发生瓦斯超限,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追查处理,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瓦斯超限浓度在3%以下的,由矿长组织追查;瓦斯超限浓度在3%及以上的,省属煤矿由集团股份公司组织追查,其他煤矿由所在地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追查。对超限浓度在3%及以上的煤矿矿长和总工程师,按管理权限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警示约谈。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凡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应当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

三、强化瓦斯灾害的风险管控

8.煤矿企业和煤矿必须对标对表《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规定,按照“精排一年、细排三年、五年规划”要求,编制矿井瓦斯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采取工程技术措施超前治理瓦斯,并保证瓦斯治理所需资金的投入和使用,做到专款专用、按需投入。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以及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时,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煤矿总工程师审批。

9.规范煤层瓦斯基本参数测定工作。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高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垂深每增加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开采煤层和邻近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以及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参数;高瓦斯、突出矿井开拓新水平的井巷在首次揭煤前,必须测定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煤层的瓦斯基本参数。经测定有一项指标达到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或有动力现象的,必须按规定开展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在鉴定期间按突出煤层管理,采取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严禁直接使用区域验证进入煤层施工;未按规定完成鉴定的,一律认定为突出煤层,并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10.加强突出预警工作。突出矿井要加强瓦斯地质保障工作,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探测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不得仅以物探代替钻探,遇有断层、褶曲、分支煤、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瓦斯涌出异常等情况时,必须按突出危险工作面采取防突措施。采掘工作面遇构造煤层不连续时,再次进入煤层采掘作业须执行石门揭煤有关规定。所有突出煤层顶底板巷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法距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须坚持先探后掘、不探不掘;法距小于或等于5m时,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29条规定。突出煤层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始作业后10天内,必须进行1次突出事故逃生、救援演习。

11.建立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论证制度。每年复工复产前,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突出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进行评估,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已生产和在建的矿井要立即停产(建)整改,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重组,或委托具有瓦斯治理能力的单位技术托管,整改不达标或未能实现重组或托管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存在瓦斯突出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监管部门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并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无保护层开采且穿层钻孔抽采条件差的突出严重煤层,经专家论证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以及瓦斯压力大于3MPa的煤层,应暂缓开采。

四、加强通风瓦斯管理

12.煤矿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严禁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串进掘进工作面;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其回风严禁切断其他采掘作业地点唯一安全出口;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距离突出煤层法线距离小于10m的岩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串联通风。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之间不得随意施工联络巷,特殊情况下需要设置联络巷的,须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13.严格瓦斯检查管理。瓦斯检查必须实现“三对口”、瓦斯检查员必须到指定地点交接班,瓦斯检查员手册必须有交班、接班瓦检员签名。严格按规定维护和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严格落实“一炮三检”“三人联锁爆破”制度,作业规程必须明确起爆地点,严禁在回风流内起爆。井下发爆器和钥匙由瓦斯检查员和爆破工分别随身携带,实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五、优化煤矿采掘布局

14.严格控制采区采掘工作面个数。要围绕矿井瓦斯综合治理来确定开拓布局、巷道布置、煤层开采顺序。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严禁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同时作业;严禁突出矿井下山开采;矿井“三量”应符合《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规定,当“三量”低于规定要求时,必须制定相应的灾害治理和采掘调整计划,降低煤炭产量。

15.严格按规定布置采掘作业头面。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间距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30条规定,严禁在应力集中区和构造复杂区进行巷道贯通施工。沿空掘进或送巷应进行围岩稳定性和胶结状况考察,只有在覆岩稳定后方可施工。没有进行围岩稳定性、胶结状况考察的,沿空掘巷滞后采煤时间不得少于4个月;沿空送巷须在采煤工作面采后封闭3个月以后方可施工。

六、坚持区域综合治理瓦斯

16.突出矿井必须按照“可保必保”原则,凡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必须开采保护层,并做到连续和规模开采。开采保护层时应最大限度地抽采被保护层瓦斯,并单独计算抽采量;保护层工作面采空区内留设煤(岩)柱的,须对煤(岩)柱对应的未保护区域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留设煤(岩)柱和区域预抽措施须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开采保护层的,应当对保护范围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未经考察的,必须在开采被保护层前对保护效果进行效果检验。

17.突出矿井必须按照“应抽尽抽”要求,对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区域要采取穿层钻孔预抽瓦斯的防突措施,预抽瓦斯时间不得小于6个月。禁止使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煤层瓦斯压力大于2MPa区域或喷孔地带,禁止掘、钻平行作业,穿层预抽瓦斯钻孔应在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巷道中施工,并推进远程操作;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新采区首次揭煤时必须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突出煤层掘进必须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控制范围内,区域预抽钻孔的控制范围按巷道中心线设计、掘进时沿腰线施工的,必须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避免抽采盲区;在采掘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发生突出时,必须重新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经区域检验有效;经工作面预测指标超限的,必须采取区域或者连续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8.矿井年抽采瓦斯纯量在100万m3及以上的矿井,应配套建设瓦斯发电等综合利用项目。瓦斯利用的煤矿要分别建设高、低负压抽采系统,满足煤层预抽、卸压抽采和采空区等分源抽采的需要。抽采系统能力必须满足抽采设备服务范围内最大抽采量和最大阻力的要求,运行能力应大于需要能力的1.3倍;设计能力应大于需要能力的2倍,或泵房预留相应装机位置。

19.煤矿企业要加强与有关科研院所等合作,加强瓦斯抽采技术及施工工艺研究。积极采取定向长钻孔抽采被保护层卸压瓦斯;推广使用大功率钻机、大直径钻孔、采取全程下套管、“两堵一注”封孔、水力增透等新工艺新技术,提高抽采效果。在提升治理装备的同时,实行工程配套,逐步淘汰PE管材,新投入的瓦斯抽采干管应当使用金属管材,不得使用PE管材;适当扩大治理瓦斯巷道断面,提高供风、压风、供电、排水能力,大力推进保护层和底(顶)板抽采巷道的机械化采掘,提升采掘工作面进度,满足瓦斯防治时间和空间的需要。

七、加强瓦斯治理过程管控

20.实行瓦斯治理工程备案和责任追究制。突出矿井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应存档备查。落实瓦斯抽采钻孔施工视频监控及验收制度,实时监控抽采钻孔施工情况,区域效果检验要对钻孔施工视频进行抽查复核。严格钻孔轨迹测量,严格抽采计量考核,推行第三方消突评判机制,提高打钻质量和评判可靠性,实现打钻、验收、效果评价相互监督机制。

21.突出矿井应编制瓦斯地质图,做到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逐月编制及时更新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煤层采掘工作面防突预测图;采取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必须及时绘制防突钻孔竣工图并进行评估,防突钻孔竣工图应当有平面图和剖面图,凡出现见(止)煤深度与设计深度相差5m及以上、或存在抽采盲区的,必须及时补孔补抽。

22.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预抽煤层瓦斯的每个评价单元必须安装自动计量装置,并与人工并行计量。自动计量装置至少每半月与人工计量相互比对,并及时调校,确保计量准确。要建立每半月单孔瓦斯抽采浓度、抽采纯量的检查和分析机制,单孔瓦斯抽采浓度达不到要求的,应分析原因并采取复封、补孔等补救措施。

23.加强消突评判管控。突出矿井必须测定开采煤层的抽采半径,考察区域预测和工作面预测敏感指标和临界值。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应直接测定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指标。残余瓦斯压力必须降至0.6MPa以下,残余瓦斯含量降至6m3/t(构造带5m3/t)以下,否则不得进入煤层采掘作业。区域预抽效果必须实行一次性检验,严禁边采掘边检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应在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内的煤层掘进前6个月内进行。

24.突出矿井要严查瓦斯参数测定数据造假、预测预报数据造假、钻孔施工造假、抽采计量造假、安全监控造假等行为,确保瓦斯治理措施与设计相符,各种数据图纸真实可靠。要求突出矿井石门揭煤、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采等工程开工前,必须提前10日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监察分局报告,提交经批准的专项防突设计、区域防突措施消突评判报告、以及作业规程等配套图纸资料。

八、加强监控系统管理

25.所有矿井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使用符合要求的监控设备,做到监控有效,充分发挥其监测、控制和预警作用。井下安设的各类传感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31条和第32条规定,并根据现场瓦斯涌出情况和管理需要,增设甲烷传感器。采动卸压带、地质构造带,采掘面过老巷、采空区、钻场,距突出煤层法距小于15m的顶底板岩巷掘进工作面等处,须增设甲烷传感器;瓦斯抽采泵站的出入干管、抽采工作面干管须安装甲烷监测装置;矿井生产区域的火区封闭墙内瓦斯浓度超过3%的应在墙外设置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安装具体位置、数量、报警浓度、断电浓度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

26.矿井必须配备安全监控技术员、专职监控系统维修人员、监控中心站值守人员,人员必须满足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日常管理的需要,按规定对监控系统和传感器进行维护管理调校。对不具备监测监控系统维护能力的煤矿,必须与服务机构建立长期的服务协议,全面提升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维护水平,做到“探头安装到位、调校维护及时、断电报警准确”,确保系统运行稳定、性能完好、工作正常、数据真实。

27.要充分利用安全监控系统新技术、新功能,逐步实现多网融合、应急联动,提高灾害预警能力。监控系统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故障电闭锁功能必须灵敏可靠。安全监控系统必须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联网,明确矿端煤矿安全信息采集平台运行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确保矿端平台运行正常、网络畅通,安全监控数据真实上传、实时上传,及时处置超限、报警、数据断传等异常信息。

九、加强供电系统管理

28.煤矿双回路供电线路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36条规定;地面瓦斯抽采泵须有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两回路供电线路供电;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须实现“三专”供电,其排放口管理须制定专门措施;瓦斯抽采泵开停状态应实现连续监控。

29.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供电线路走廊和电力设施的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或问题及时处理。要积极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护的新技术和新成果,不断提高防控水平。煤矿要完善和落实矿井停送电制度,提高电工作业人员素质,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电气操作,确保供电系统稳定、可靠。

十、加强安全培训工作

30.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和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矿长、总工程师应当接受瓦斯防治专项培训,具备瓦斯防治的知识和管理能力。突出矿井必须对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进行防突技能和防突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确保人人熟悉防突知识,严格遵守防突规定。突出矿井的防突工必须接受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推广“一通三防”新招录人员变“招工为招生”,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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