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解聘首席风险官 东方期货半年接第4次罚单!

违规解聘首席风险官 东方期货半年接第4次罚单!
2020年05月29日 17:22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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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监局近日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公告,决定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上海证监局在公告中表示,上海东方期货存在两项违法行为:一是,未经董事会决议,仅根据公司股东上海雅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要求于2020年4月10日解聘首席风险官;二是,未在作出免职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对首席风险官的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上海证监局报告,且解聘首席风险官没有正当理由。

  监管认为,违反公司章程解聘首席风险官,法人治理混乱,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决定对上海东方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东方期货是国内成立最早、最具专业优势的期货公司之一。公司为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单位,可为机构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商品经纪服务。公司下设研究机构,定期推出宏观经济及各交易品种研究报告,为客户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投资建议以及套期保值、套利交易等方案。公司CTP综合交易平台具有开放的API接口、高性能的交易后台和高速的交易所通信线路三大特征,秉承整合更多的技术资源为期货界提供最高端的解决方案的宗旨。 

  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14日,注册资本3500万人民币,王跃进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大股东为中铜(上海)铜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5%,小股东为上海雅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中铜(上海)铜业有限公司大股东为中国铜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5.15%,中国铜业有限公司大股东为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9.32%。 

  首席风险官(Chief Risk Officer,CRO)是指负责评估和迁移企业中重大竞争性、法规性及技术性风险的行政人员。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首席风险官发现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可能发生风险的,应当立即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期货公司拟解聘首席风险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免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免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应当在作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10号)第十四条规定:首席风险官任期届满前,期货公司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免除其职务。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10号)第十六条规定: 期货公司董事会拟免除首席风险官职务的,应当提前通知本人,并按规定将免职理由、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情况及替代人选名单书面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被免职的首席风险官可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解释说明情况。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  

  (二)停止批准新增业务;  

  (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  

  (七)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期货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部门或者岗位设置存在较大缺陷,关键业务岗位人员缺位或者未履行职责,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  

  (二)业务规则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风险管理或者内部控制等存在较大缺陷,经营管理混乱,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或者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三)不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或者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可能影响客户资产安全;  

  (四)未按规定执行分支机构统一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五)未按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六)未按规定委托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  

  (七)交易、结算或者财务信息系统存在重大缺陷,可能造成有关数据失真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八)信息系统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实施信息系统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九)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可能影响持续经营;  

  (十)未按规定实施外部接入信息系统管理,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一)未按规定调拨和使用自有资金,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二)未按规定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三)设立、收购、参股境外经营机构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  

  (十四)未按规定履行对境外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导致境外经营机构运营不合规或者出现较大风险的;  

  (十五)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停业、发生重大风险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治理或者持续经营;  

  (十六)存在重大纠纷、仲裁、诉讼,可能影响持续经营;  

  (十七)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送、披露或者报送、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八)其他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规定或者出现其他经营风险的情形。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经营条件的分支机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有权依法关闭。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一)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二)未按规定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调整的情况;  

  (三)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  

  (五)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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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修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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