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数基金新规解读

指数基金新规解读
2020年08月03日 22:08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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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宝财富魔方

分析师:李真(执业证书编号:S0890513110002)

分析师杨思奇(执业证书编号:S0890519060003)

7月31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征求意见稿)》(后文简称“《指数基金指引》”),从基金管理人专业胜任能力、标的指数质量管理、指数基金投资运作、ETF及联接基金监管要求四个方面对指数基金进行规范,同日沪深交易所针对各自交易所上市基金发布指数基金开发指引征求意见稿(后文简称“《开发指引》),对上市指数基金的开发进行规范。

1. 证监会《指数基金指引》解读

1)适用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股票指数基金、债券指数基金适用《指数基金指引》,商品指数基金不适用,对于跟踪港股指数的基金和跨境指数基金是否适用有待进一步确认。

原文:第十二条 股票指数基金、债券指数基金等适用于本指引,商品指数基金适用《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1号——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 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2)未对是否新老划断作出明确表述:对于在《指数基金指引》发布之前已经存续的指数基金是否需要按照此次新规进行整改这一点并未作出明确说明。

3)采用抽样复制策略的指数基金需遵守基金投资比例的相关规定:1)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10%;3)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4)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目前公募债券指数基金由于底层标的券流动性等问题多采用抽样复制策略,股票指数基金多采用完全复制策略,仅少数跟踪超大宽基指数的基金采用抽样复制策略,如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基金等,但如前所述,老基金是否按照新规进行规范仍需确认。

原文:第五条 指数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约定基金投资策略。采取抽样复制策略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基金投资比例的相关规定。

4)跨境指数基金和跟踪境外机构编制指数(如MSCI系列指数)的基金后续发行可能受到限制,因为上述指数的成份券及权重信息并不公开透明。

原文:第四条 申请募集指数基金,标的指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六)指数信息可供公众免费查询,编制方案客观、透明、可校验;

5)对于出现负面事件的个股,基金公司可以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及时对成分股进行调整,目前对于暴雷个股,指数编制机构多在定期调整时点进行调整,具有较大的滞后性,基金公司的应急处置安排有利于避免暴雷个股对指数的拖累。

原文:第六条 指数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约定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时的应急处置安排。指数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6)新发指数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目前指数基金的指数使用费按照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按日计提,按季从基金财产中支取,根据《指数基金指引》“可参照”的表述,老基金指数使用费的收费方式是否调整不做强制要求。若老基金的指数使用费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则对于跟踪相同标的指数的基金,新发基金的费率优势更明显。

原文:第七条 指数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约定,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应当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本指引施行前已经核准或注册的指数基金,指数使用费收取可参照前款要求执行。

7)对ETF的认申购行为进行规范,ETF必须在完成标的指数的拟合后才能上市交易,这一规定主要是避免出现此前发行期个股超比例换购带来的ETF跟踪误差偏离的问题,另一方面,表述上强调ETF的“认申购”,不排除后续有放开ETF开放期进行个股申购的可能,但这一可能或许需要基金公司将不同投资者申购的个股按指数成分比例调整成篮子。

原文: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遵守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各类投资者的原则,加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认申购管理,并在完成拟合标的指数后方可上市交易。

2. 沪深交易所《开发指引》解读

1)适用范围: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ETF基金、LOF基金适用两个交易所发布的《开发指引》,场外指数基金不适用,后续针对部分不符合开发指引征求意见稿要求的指数,或许基金公司会更多的采用场外指数模式开发相应产品。

原文: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指数基金,是指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规定并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基金,包括指数 ETF 和指数 LOF。

2)非宽基股票指数基金的开发对于标的指数的发布时间、成份券数量、权重、集中度、流动性有一定要求,新发宽基股票指数基金不受上述限制,但所跟踪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权重原则上不超过30%,利率债指数不受上述限制,其他新发债券指数基金标的指数的发布时间、成分券数量、权重和集中度受上述限制,但对流动性无要求。在具体实施上明确新老划断,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指数,基金公司或许可以考虑开发场外指数产品。

原文: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开发股票指数基金,其标的指数为非宽基股票指数的,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成份证券数量不低于 30 只;(二)单一成份证券权重不超过 15%且前 5 大成份证券权重合计占比不超过 60%;(三)发布时间不短于 1 年;(四) 所有成份证券最近 1 年日均成交金额位于其所在证券交易所全部上市股票的前 80%。

前款所述宽基股票指数,是指选样范围不限于特定行业或投资主题,反映某个市场或某种规模股票表现的指数。宽基股票指数不受上述限制,但单一标的指数成份证券权重原则上不超过30%。

基金管理人申请开发债券指数基金,其标的指数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 至(三) 项要求,利率债指数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本指引施行前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股票指数基金、债券指数基金等不受上述限制。

风险提示:本报告仅对此次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指数基金新规的征求意见稿进行解读,可能与后续正式稿有所出入,具体细则参见监管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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