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步搞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出资

四步搞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出资
2018年12月12日 17:22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四步搞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出资

  来源:PE实务   作者:陆雅、刘几任 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

  今年四月份起,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的股东个人资历、出资能力、过往工作履历成为基金业协会关注的重点。特别是股东的出资能力,已成为基金业协会重点关注的对象。多数申请机构收到关于基金业协会要求提交股东出资能力证明的反馈意见。本文将围绕基金业协会对于股东出资的要求、原因分析、常见反馈意见进行详细说明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股东出资定义及法律规定

  (一)股东出资的定义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注册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法律、公司章程或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二)股东出资法律规定

  《公司法》中关于股东认缴及实缴出资的要求,在2013年12月《公司法》进行新一轮的修订之前,采取的是一定比例的实缴制度。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根据2005年修订版本的《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要求为“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而2013年修订版本的《公司法》中第二十六条已删除关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首次出资额及缴足时间的要求,同时在营业执照中删除关于实收资本相关信息。

  而在《合伙企业法》中,合伙人出资时间更为灵活。《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综上来看,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实缴出资做出明确要求,股东、合伙人可依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届时完成出资即可。

  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要求及原因分析

  (一)基金业协会基本要求

  根据基金业协会2016年2月5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部分第七条的规定:律师应当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这一规定明确要求申请机构在开始申请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业务前应具备相应的资本金。

  基金业协会虽未对股东实缴出资比例提出明确的要求,但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中规定,协会将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而在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中,管理人实缴资本低于注册资本25%和实缴资本低于100万的情形,将会被协会进行特别信息提示,截图如下:

  (二)基金业协会对于股东出资要求分析

  笔者通过查询基金业协会公示系统,得出如下结论:

  1. 2018年1月至今(截至2018年12月1日),通过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且实缴资本低于100万元私募基金管理人共两家。通过逐一查询显示,两家机构皆为外商独资企业(2017年全年为6家,皆为外商独资企业)。

  2. 2018年1月至今(截至2018年12月1日),通过基金业协会登记且实缴资本低于注册资本25%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61家,其中多数注册资本为2000万到一亿元人民币,这类机构已实缴资本多为500万元以上。

  3. 2018年1月至今(截至2018年12月1日),61家同18年1月至今已通过管理人登记总数2546家相比,比例不到2.4%。

  基金业协会虽未明确说明实缴资本低于注册资本25%以下或实缴资本低于100万元不得申请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但结合以上两部分数据,我们可初步得出以下结论:

  1. 实缴资本低于100万元无法通过基金业协会审核。综合行业基本经验,一家私募基金公司正常运营一年的成本在一百万元以上,从公司稳定性角度考虑,如实缴资本过低,协会将会对于公司能否正常运营及其抗风险能力产生合理怀疑。

  2. 实缴资本低于注册资本25%虽未被基金业协会明确拒绝通过,但建议申请机构将资本金追缴至25%及以上。基金业协会设置这一门槛的初衷在于申请机构账面资金应足够维持公司一年左右的运营成本,并且从目前已通过的机构公示信息来看,目前低于实缴资本低于25%且通过协会审核的公司,多数注册资本较高(5000万-1亿元),并且已实缴资本多为500万元以上,其已实缴资金足以覆盖一年的运营成本。

  3. 建议在工商注册阶段,公司注册资本申请金额以1000万左右为宜。结合基金业协会对于部分注册资本较高公司的反馈意见,协会对于“大认缴,小实缴”的申请机构会予以重点关注。例如笔者遇到一家申请机构,其注册资本1亿元,实缴资本三千万元,协会多次反馈追问其已实缴部分资金来源、后续出资安排、未实缴部分的变现能力等。反馈意见如下:

  “请申请机构股东出具出资能力证明,出资能力证明应详细说明股东的合计出资能力如何与申请机构的认缴资金一亿元相匹配(需要说明对应的收入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对于机构出资人,请提供最新的财务报告。机构出资人净资产不能与认缴金额相匹配的,请向上追述至二级股东出具出资能力证明。”

  另外,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诚信信息一栏出现“特别提示”字眼还是很刺眼的。诚信是投资公司营生的立足之本。当潜在投资者、合作伙伴通过基金业协会公示系统查询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看到特别提示信息时,很有可能会对公司的实力产生一丝疑问。

  三、基金业协会常见反馈意见汇总

  在实务操作中,笔者发现基金业协会对于股东出资的要求不仅仅停留在“实缴部分资本金达到25%并高于100万元”,股东的出资能力已成为基金业协会重点关注的对象。基金业协会为防止部分股东以过桥资金、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或代持的方式入股出资,而要求申请机构提供能与认缴资金相匹配的证明材料。即“不仅要有钱办公司,你还得说清楚钱是从哪来的。”

  关于股东出资能力,常见反馈意见如下:

  1. “请申请机构股东出具出资能力证明,出资能力证明应详细说明股东的合计出资能力如何与申请机构的认缴资金相匹配(银行存款需说明对应的收入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法人股东应提供资产负债说明或上层股东;如涉及企业资产,应说明该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申请机构从该企业获得的资本来源)。”

  2. “请申请机构股东出具出资能力证明,出资能力证明应该详细说明股东的合计出资能力如何与申请机构的认缴资金相匹配,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此发表结论性意见。(法律意见书应对应各项收入来源合并计算并论述,其中银行存款需要说明对应的收入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涉及企业资产,应说明该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申请机构从该企业获得的资金来源),结论性意见应有相关尽职调查依据。”

  3. “请股东补充提交出资能力证明(设定抵押的房屋价值应减除借款)。”

  4. “申请机构银行流水显示,目前可用余额为股东XX借款,请说明实缴资金的来源及流向,股东是否以过桥资金出资,以及如何保证机构未来半年的运营?请上传机构自成立以来的银行账户流水单(基本户及一般户均上传)。请根据相关补正意见修改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补充法律意见书。请不要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直接修改,也不要删除原法律意见书。”

  5. “(请根据以下意见,补充提供证明材料)请申请机构股东出具出资能力证明,出资能力证明应详细说明股东的合计出资能力如何与申请机构的认缴资金相匹配,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此发表结论性意见(已出资部分及未出资的部分均请提供【资金来源的构成说明及来源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个人或配偶工资收入出具银行流水或个税缴纳凭证;投资收益出具对账单;不动产投资收益提供买入和卖出合同及银行转账流水;不动产应说明是否存在抵押贷款等情况(请勿仅上传银行存款证明或者汇款记录等);如为父母赠与,请提供无偿赠与协议,并提供父母的出资能力证明)。”

  6. “关于出资来源证明,请提供【资金来源的构成说明及来源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个人或配偶工资收入出具银行流水或个税缴纳凭证;投资收益出具对账单;不动产投资收益提供买入和卖出合同及银行转账流水;不动产应说明是否存在抵押贷款等情况(请勿仅上传银行存款证明或者汇款记录等);如为父母赠与,请提供无偿赠与协议,并提供父母的出资能力证明。法律意见书未核查并说明上述出资能力证明材料,且对两股东持有房产的抵押金额及除权净值未发表明确法律意见。”

  四、股东出资能力证明整改方案

  (一)基金业协会对于股东资质要求提高的原因

  近期因阜兴系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事件的影响,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的核查严格程度再次提升。为了增强基金管理人自身抗风险能力并提升公司自身稳定性,基金业协会对于股东出资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9月末和10月末,基金业协会分批向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邮件发送了《关于限期提交自查报告的通知》,要求基金管理人对于自身股东、实际控制人系统信息填报、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等内容进行详细核查。具体内容如下:

  “3、请说明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关联方,以及所管理私募基金投向的标的公司是否如实在AMBERS系统填报?上述主体是否存在从事P2P业务相关情况?如有,请说明从事P2P业务相关机构是否与本公司所管理私募基金存在关联交易,相关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的约定,并已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了披露;请说明从事P2P业务相关机构目前经营情况,是否存在或潜在存在延期兑付、提现困难、经侦介入、公司跑路等风险,相关P2P业务风险是否已影响或即将影响本公司及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正常运作,并说明影响的具体情形、涉及的私募基金等相关情况。”

  基金业协会多项举措同时实施是出于深层次考虑的。一方面,因前两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审核较为粗放,目前市场上很多早期登记成功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经不具备如今私募基金行业所要求的抗风险能力和正常运营资质,其自身无法符合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另一方面,基金业协会发现部分申请机构利用股权代持、过桥资金等方式逃避监管,通过实际控制人或者关联企业实现关联交易或者自融,市场风险大大提高。因此,基金业协会加强对股东出资能力的核查也是未雨绸缪的最佳方案。下面针对股东出资能力的问题,我们进行详细分析。

  (二)股东出资能力证明需要证明什么?

  股东出资可以分成两部分,已实缴部分和尚未实缴的认缴部分。对于已实缴的出资,需股东说明资金来源及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对于未实缴部分,需要详细说明股东的变现能力。出资能力证明材料需完全覆盖公司认缴资本。

  (三)证明股东出资能力需提供哪些材料?

  针对股东出资能力证明问题,建议提供如下文件:

  针对股东出资能力说明,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需股东详细说明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房产证明、投资收益、理财产品、股权、知识产权、车辆、父母赠与等;对于机构股东而言,需提供其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等材料。

  针对各项出资证明,需分别提供如下配套材料:

  (1)银行存款、固定工资收入

  需提供银行存款证明及该账户一年银行流水,并对银行流水中进账进行详细说明。如为固定工资收入,需提供劳动合同或任职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及个税缴纳凭证。

  (2)房产证明

  如尚未变现为资金,需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并对房屋市值进行初步估值。针对房屋等不动产,需说明是否存在抵押贷款等情况,如存在,需说明其除权净值。

  如已变现为资金,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

  (3)投资收益

  需提供投资时签署的相关业务合同、银行转账记录、自有资金投资承诺函、6个月以上投资收益记录或收益对账单及银行流水等。

  投资收益计算方式为现存资产扣除成本外的收益。并需说明本金来源。

  (4)理财产品

  需提供购买理财产品时签署的相关业务合同、银行转账记录、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承诺函。

  对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需详细说明购买理财产品所用资金来源并提供资金账户银行流水;理财产品所获得的收益,建议提供6个月以上理财产品收益记录或银行流水。建议提供购买期限为180天或360天等定期理财产品及相关证明材料。

  (5)股权

  如用股东投资其他公司的分红款项证明已实缴部分的出资能力,需提供被投公司的工商信息、投资时的出资证明(验资报告、银行回单等)、被投公司分红年度的财务报表等。

  如若用于证明未实缴部分的变现能力,需提供标的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公司审计报告、公司财务报表、预期收益说明等材料。如为最近半年内出资入股,需提供工商凭证和出资凭证、预期收益说明等。

  (6)知识产权

  如有书面证明文件,需提供复印件,同时需进行估值作价。

  (7)车辆

  需提供购车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时开具的发票等。同时需对车辆进行初步估值。

  (8)父母赠与

  需进行详细说明,提供相关身份关系证明、父母无偿赠与协议及父母的出资能力证明。

  另外,如申请机构注册资本过高,股东合计出资能力难以匹配其认缴金额,建议申请机构通过工商变更的方式进行减资,待公示期结束完成工商变更后再提交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

  资本市场凛冬已至,严格审查股东出资能力、不断提高私募圈门槛已是大势所趋。这也将是基金业协会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完善私募行业合规运作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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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常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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