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宏观固收】破产重整案例剖析

【国信宏观固收】破产重整案例剖析
2020年10月20日 12:55 宏观大类资产配置研究

分析师:赵婧     S0980513080004

分析师:董德志   S0980513100001

2018年以来,国内信用债市场违约频繁。2019年至今,相关发行人进入破产重整的数量较多,我们梳理了近些年进行破产重整的债券发行人列表如下,具体见表1

由于破产重整程序持续时间较长,所以上述列表中很多公司破产重整尚未完成(比如2015年被申请破产重整的保定天威集团,今年4月才被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所以本文主要梳理了部分A股公司破产重整案例,供投资者参考。

综述

从本文梳理的7个案例来看,重整理由基本相似:都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现有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假设公司破产清算,重整计划中估算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最低的为0%,最高的也仅为21.22%,如果公司最终破产,普通债权人偿债率偏低。

在所有案例中,为了避免公司被破产清算,都采取了原有出资人和债权人共同让渡权益的方式。

出资人方面,通过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原始股东股份被不同程度稀释,稀释后占比从37%85%不等。然后个别案例中,比如重庆特钢,控股股东被特别对待,重组后丧失全部股权。

债权人方面,一般区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除普通债权组外,其他基本全额偿还。

本文梳理的7个案例中,如果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方案有如下特点:

1)普通债权区分为金融类普通债权和非金融类普通债权,通常非金融类普通债权的清偿率略高。

2)在金融类普通债权和非金融类普通债权分类下,对每家债权人,把债务金额分成几个档次,比如50万及以下为一档,50万至1000万为一档,1000万以上为一档,不同的档次清偿比率和清偿方式存在区别。最普遍的方案是,小额债务档内的债务100%清偿,超过该金额后剩余债务部分偿还。

57个案例的第一档划分标准。以柳化股份为例,第一档是20万及以下,这部分全额现金受偿。对普通债权按照金额区分清偿率,体现了对中小债权人保护的态度。

3)对于超过标准的剩余债务部分,不同公司的清偿比例和清偿方案不尽相同。通常分为两种,一是现金偿还,但偿还比例不高;另一种是股票偿还,按照一定的抵债价格,清偿率相对较高,具体见表6和表7

抚顺特钢破产重整案例

2018 8 日,债权人上海东震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抚顺中院申请对抚顺特钢进行重整。抚顺中院经审查后认为抚顺特钢符合重整条件,于2018920日依法作出(2018)辽 04 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抚顺特钢重整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18)辽 04  3-1 号《决定书》,准许抚顺特钢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018年11月23日,抚顺特钢制定重整计划,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并由出资人组会议对本重整计划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重整计划的偿债内容:

1、按每 10 股转增不超过 5.72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偿付债务、支付有关费用,补充抚顺特钢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

2、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范围内全额保留,十年内清偿完毕。

3、职工债权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

4、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抚顺特钢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约为21.22%。为最大限度地提升债权人的受偿水平,本重整计划将对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作大幅度地提高,具体方案如下:

经营类普通债权

经营类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50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债权部分,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超过 50 万元的债权部分,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清偿方式之一:(1)全额保留,七年内清偿完毕,从第 5 年起至第 7 年,每年分别清偿 30%、30% 40%;(2)每 100 元普通债权分得 12.626263 股转增股票,以分得的转增股票抵偿债务,股票的抵债价格按 7.92/股计算,该部分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 100%。(3)按照70%的清偿率一次性现金清偿,剩余未获清偿部分抚顺特钢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金融类普通债权

金融类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 50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债权部分,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超过 50 万元的债权部分:统一按照每7.911617元债权保留1元债权的比例共计保留82,055.32万元债权,该部分债权由抚顺特钢十年内清偿完毕;超过 50 万元的债权部分中剩余的部分,每 100 元普通债权分得 12.626263 股转增股票,以分得的转增股票抵偿债务,股票的抵债价格按 7.92/股计算,该部分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100%

柳化股份破产重整案例

2017  9  18 日,广西柳化氯碱有限公司以柳化股份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柳化股份进行重整。柳州中院经审查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于2018131日作出(2017 02 破申 17 号民事裁定,受理氯碱公司对柳化股份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17)桂 02 破申17号决定,指定柳化股份清算组担任柳化股份管理人。

20181127日,柳化股份公布重整计划,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和债权受偿方案为:

1、按每10股转增10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共计转增399,347,513 股股票。转增的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其中的 211,737,774 股按照本重整计划之债权受偿方案的规定用于直接抵偿债务,剩余的187,609,739股由重整投资人按照3.22元/股的价格受让,受让对价合计 604,103,359.58 元,由管理人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和清偿部分债务等。

2、普通债权以现金和以股抵债方式受偿:(120 万元以下(含 20 万元)的部分全额现金受偿;(220 万元至1,000 万元(含1,000 万元)的部分以现金方式受偿 50%;(3)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以股票抵债方式受偿 50%。抵债股票按照柳化股份 2018 38日股票收市时的价格折价4.83 /10股。

3、有财产担保债权权对于柳化股份提供的担保财产,已经变价的在变价收入范围内优先受偿,未变价的在快速变现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超出担保财产变价收入或者快速变现价值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优先受偿部分以现金方式受偿。

4、职工债权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

泸天化破产重整案例

2017日,泸州天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有明显丧失偿债能力的可能,向法院申请对泸天化股份实施重整。法院经审查后,于 2017  12  13 日作出(2017)川 05  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泸天化股份提出的重整申请。

2017  12  20 日,法院作出(2017)川 05  3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担任泸天化股份管理人,由王鑫律师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201873日,泸天化公布重整计划,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和债权受偿方案为:

1、按每10股转增 16.803419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约 98,300 万股股票。转增股票不向股东分配,全部由管理人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其中:约 27,473 万股将分配给泸天化股份的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不超过 21,927 万股将提供给和宁公司用于向和宁公司的债权人分配以清偿债务(以彻底化解和宁公司的债务风险,保全经营性资产,大幅度降低资产负债率并彻底恢复其持续盈利能力),47,000 万股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1,900 万股公开处置变现后用于改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等。

2、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的部分,由泸天化股份在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

1)金融类普通债权

每家金融类普通债权人每 100 元普通债权分得约 11.24859393 股上市公司股票,股票的抵债价格为 8.89 /股,该部分债权的清偿比例为100%。

2)非金融类普通债权

非金融类普通债权人可在如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获得清偿:

A.每家非金融类普通债权人每 100 元普通债权分得约 11.24859393 股上市公司股票,股票的抵债价格为 8.89 元/股,该部分债权的清偿比例为 100%。

B.在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由泸天化股份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该部分债权的 60%,非金融类普通债权人按照该方案受偿后未获清偿的债权部分,根据破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泸天化股份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3、有财产担保债权权对于柳化股份提供的担保财产,已经变价的在变价收入范围内优先受偿,未变价的在快速变现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超出担保财产变价收入或者快速变现价值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优先受偿部分以现金方式受偿。

4、职工债权在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重庆钢铁破产重整案例

因无力偿还债务,2017424日,来去源公司向重庆一中院提出对重庆钢铁进行重整的申请。重庆一中院经审查后认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进行重整的条件,于 2017 73日依法作出(2017)渝 01 破申 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钢铁重整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17)渝 01  3 号《决定书》,指定重庆钢铁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20171121日,重庆钢铁公布重整计划,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和债权受偿方案为:

1、按每10股转增11.50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约448,257.97万股 A 股股票,转增股票不向股东分配,全部由管理人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并支付相关费用。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重庆钢铁集团让渡其持有上市公司的 2,096,981,600 股股票,该等股票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

2、普通债权

(1)每家债权人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债权部分,由重庆钢铁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2)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50万元的债权部分,每 100 元普通债权将分得约15.990483股重庆钢铁 A 股股票,股票的抵债价格按 3.68 元/股计算,该部分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约为 58.844978%。

3、有财产担保债权以其经确认的担保债权额就担保财产变现价款优先受偿,或在对应的担保财产清算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获得清偿,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及受偿方案获得清偿。

4、职工债权由重庆钢铁自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全额清偿。

舜天船舶破产重整案例

因无力偿还债务,20151222日,中行崇川支行向南京中院提出对舜天船舶进行重整的申请。南京中院经审查后认为,舜天船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重整受理条件。2016 25日,南京中院依法作出(2015)宁商破字第 2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舜天船舶重整一案,并于 2016  2  7 日作出(2015)宁商破字第26号《决定书》,依法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舜天船舶管理人。

20161025日,舜天船舶公布重整计划,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和债权受偿方案为:

1、按每10 股转增 13.870379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约 5.2 亿股。上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用于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

2、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 30 万元以下(含 30 万元)的债权部分将获得全额现金清偿;超过30 万元的债权部分,按 10.56%的比例由舜天船舶以现金方式清偿;剩余普通债权以舜天船舶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抵偿,每股抵债价格为 13.72 元,每 100 元债权可分得约 7.288股舜天船舶股票。

3、有财产担保债权中能够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部分由舜天船舶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向相应债权人进行分配。该组债权中其余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组的调整及受偿方案获得清偿。

4、税款债权将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5、由于舜天船舶职工在本重整计划提交法院及债权人会议前已基本安置完毕,相应职工安置费用已向职工支付或提留,故本次重整不再设职工债权组。

云维股份破产重整案例

因云维股份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债权人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原“云南圣乙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6620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云维股份实施重整。2016 6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民辖字 374 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将该案指定由昆明中院管辖。2016 8  23 日,昆明中院作出(2016)云 01 民破 6 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云维股份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事实,符合重整条件,裁定受理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对云维股份提出的重整申请。同日,昆明中院作出(2016)云 01 民破 6 号《决定书》,依法指定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云维股份管理人。

20161123日,云维股份公布重整计划,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和债权受偿方案为:

1、按照每 10 股转增 10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共计转增61,623.50 万股。全体股东同比例无偿让渡本次转增股份的 30%,用于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权人,如有剩余,由管理人处置变现用于公司后续经营。

2、普通债权按照不同类别债权情况制订不同的调整和清偿方案:

金融普通债权:

(1)30 万元以下部分(含 30 万元)现金全额清偿

每家债权人 30 万元以下的债权部分(含 30 万元),100%全额清偿。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2)30 万元以上部分以现金和股票按比例清偿

每家债权人 30 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的清偿比例为 30%,其中 6%以现金方式清偿,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清偿完毕;另外24%以全体股东按照本重整计划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让渡的股份按照7.55元/股的价格抵偿。

非金融普通债权:

非金融普通债权基本是经营性债权,相对于金融债权有较大特殊性,涉及债权人人数众多,绝大部分债权单笔债权额度相对较小。非金融普通债权调整及清偿方案如下:

(1)30 万元以下部分(含 30 万元)全额现金清偿

每家债权人 30 万元以下(含 30 万元)的债权部分,100%全额清偿。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2)30 万元以上部分以现金按比例清偿

每家债权人30 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如有),清偿比例为 30%。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3、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变现价值范围内优先清偿,未得到全额清偿的部分,列入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及受偿方案清偿。

4、税收债权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5、职工债权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川化股份破产重整案例

债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川化股份进行重整。2016  3  24 日,法院作出(2016)川 01 民破 1-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川化股份提出的重整申请,并于 2016  4 5 日作出(2016)川 01 民破 1-1 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履行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2016930日,川化股份公布重整计划,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和债权受偿方案为:

1、按照每10股转增17.02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800,000,000股。上述由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在重整计划批准后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转增股份变现所得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剩余部分由川化股份作为后续经营发展资金使用。

2、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川化股份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零。本重整计划将提高普通债权清偿比例,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每家普通债权人债权额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的债权全额清偿;

2)每家普通债权人债权额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50%的比例清偿。

3、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以担保财产实际变现所得优先清偿,以担保财产实际变现所得未获清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及清偿方案进行清偿。

4、税款债权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川化股份无担保财产及转增股份实际变现所得的资金一次性全额清偿。

5、职工债权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川化股份无担保财产及转增股份实际变现所得的资金一次性全额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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