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债券转让服务推出 仅限合格机构投资者受让

违约债券转让服务推出 仅限合格机构投资者受让
2019年05月24日 20:58 新浪财经综合

  每日经济新闻 

  5月24日,证监会指导沪、深交易所分别联合中国结算于今日发布了《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违约债券等特定债券的转让、结算、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安排。这标志着违约债券转让服务正式推出!

  证监会表示,为违约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助于形成有效疏导风险的机制安排,改变此前债券到期违约后即摘牌,投资者只能被动等待兑付的情形;有助于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转让化解债券违约风险,促进信用风险出清;有助于投资者及时处置不良债券,满足产品到期清算要求;有助于促进形成有效的风险定价机制,提升交易所债券市场价格发现功能。

  重点解决风险及违约债券的流动性问题 关于为特定债券建立转让安排的背景,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上交所公司债券市场取得了较大发展,目前总体运行平稳、风险可控。但针对近期出现的个别风险事件和违约案例,现有的交易机制安排较难契合市场主体对相关债券的交易转让和风险处置需求,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流动性缺失、风险定价困难等问题,不利于信用风险的化解和处置。

  “为切实满足市场需求,服务信用风险化解处置,上交所会同中国结算经充分研究并参考国际市场惯例,制定并发布了《通知》,建立适应特定债券特点和满足市场化风险化解处置需要的转让制度安排,为风险处置各方创造市场条件,为探索建立市场化、法治化违约处置机制提供实践场所,为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夯实基础。”

  深交所新闻发言人认为,完善并调整原有风险及违约债券的停牌及摘牌机制,有利于提高交易转让流动性,完善市场定价机制,有利于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处置和出清。为此,中国证监会统筹深沪交易所试点建立特定债券相关转让机制,发布并实施《通知》,为风险及违约债券提供契合其特点的转让结算服务,符合市场预期,有利于强化债券信用风险管理,维护债券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通知》在前期信用风险处置成效的基础上,重点解决风险及违约债券的流动性问题,总体思路是立足现行制度规则框架和现有债券和交易结算系统,同时兼顾市场交易的实际需求,以特定债券的特殊性为核心,在转让结算方面做出差异化安排。

  特定债券简称前将冠以“H”字样 具体而言,《通知》所称特定债券是指哪些?

  深交所表示,《通知》主要适用于在深交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且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债券:1、发行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2、发行人发行的其他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3、深交所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兑付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发布公告明确提示风险的债券,或存在不能按约定分配收益等情形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参照《通知》进行转让。

  上交所也是类似情况,主要包括已发生兑付违约的债券,以及存在债券违约情形的发行人发行的其他有关债券等。

  同时,上交所表示,根据《通知》中投资者适当性有关规定,仅限符合上交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可以受让特定债券,原持有特定债券的非合格机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或卖出。

  一般来讲,持有特定债券的投资者需要深度参与违约处置,维权耗时可能较长,最终的实际偿付也较难预期。因此,特定债券更适合风险偏好较高、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熟悉债券产品及相关法律制度,并具有一定债券风险处置经验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参与投资。

  特定债券在转让制度安排上也会具有一些特殊性。

  上交所表示,特殊性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

  1、特定债券在证券代码维持不变的前提下,简称前将冠以“H”字样;

  2、特定债券仅安排在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上进行转让;

  3、特定债券的转让以全价报价,并实施逐笔全额结算,登记结算机构将不再提供应计利息数据;

  4、特定债券的转让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转让价格;

  5、投资者持有的某特定债券数量少于最低申报数量的,可一次性全部卖出。

  重点披露后续偿债及风险处置安排 关于中介机构在特定债券转让业务中的职责和义务,上交所表示,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确保特定债券受让方符合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并切实做好受让方签署特定债券转让风险揭示书等工作。

  证券经营机构及特定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者寻找交易对手方、转让沟通协商、履行告知义务等相关环节予以配合及协助,促进转让达成。证券经营机构还应为投资者参与特定债券转让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特别是对于拟卖出特定债券的非合格机构投资者,应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规定,特定债券发行人原则上应当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并重点披露后续偿债及风险处置安排。特定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按规定披露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深交所表示,根据特定债券的风险特性,《通知》要求,在特定债券风险处置的重要节点,包括启动特定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处置、达成资产处置或债务重组、进入破产程序及信用风险化解处置等,发行人均应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应当通过深交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或者以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披露。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指导沪、深交易所联合中国结算加强市场培训和投资者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市场参与者对违约债券转让服务机制的认知与参与度,确保相关业务平稳有序开展。

责任编辑:唐婧

债券 违约 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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