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万贵 等:“一带一路”科技金融发展合作

莫万贵 等:“一带一路”科技金融发展合作
2019年04月23日 12:22 中国金融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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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莫万贵 陈波 刘奎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莫万贵系副所长;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文章|《中国金融》2019年第8期

  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方兴未艾,正面临新一轮科技革命机遇。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数字科技创新等领域存在较大差异。一方面,部分发展中国家技术基础设施较差,技术积累和创新不足,存在“数字鸿沟”,有加快科技创新发展合作的巨大需求。菲律宾、斯里兰卡等国家的3G/4G通信技术尚未完全普及,而中国、韩国等已步入5G通信技术推广应用元年。移动支付、电子商务领域也呈现出分化发展趋势,中国的领先优势越发明显。另一方面,各国在推动科技创新过程中存在互补合作的需求。新加坡在能源、生物医药等领域的科技创新积累了丰富的政策扶持经验,以色列在推动基础技术领域的创新优势明显,中国、以色列等国在计算机软件开发方面进展显著。沿线各国科技创新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合作日益增多,涌现出新加坡苏州工业园及中泰、中缅5G通信技术合作等项目。当前,沿线国家对培育新动能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需求迫切,强强合作、强弱互补的科技创新模式已现端倪。中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发起国家,需要进一步增强沿线国家科技创新合作力度,拓宽合作领域,促进新技术成果转化运用和传统技术改良创新,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沿线国家发展科技金融面临的阻力

  科技创新及其运用是知识和资本高度密集的活动,仅仅依靠财政投入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充分发挥金融体系的作用,引导更多市场化资金流入科技创新领域。科技金融是针对科技创新及其成果转化所提供的全过程、多方面的金融支持。

  由于科技创新活动具有高风险、轻资产等特点,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受到诸多因素制约。一是信息不对称问题。创新者在科技创新项目上拥有比投资者更大的信息优势,为了吸引投资,有可能利用信息优势过度美化项目前景、隐瞒产品潜在的风险,而投资者往往难以分辨创新项目的优劣,资金供需双方对创新价值不容易达成一致,因此,强化创新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对接,加大信息披露和金融创新,对于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科技金融顺利开展至关重要。二是收益和风险不匹配问题。科技创新型企业更倾向于采取股权形式来融资,尤其在需要高额研发投入时更是如此。但这类融资需求在以银行贷款为主导的金融体系里会面临一些困境:科技型企业具有天然的高风险、高收益属性,且资产少、抵押品不足。而银行贷款则倾向于优先保障本金安全、收取固定利息,由于针对科技型企业的贷款只能在平均数上获得收益,风险与收益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匹配问题,从而抑制了银行参与科技金融的积极性。

  从实践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发展中国家为主,多数国家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仍然处于起步阶段,面临诸多难题。一是金融市场规模偏小,金融市场分割现象明显。金融资源稀缺导致信贷配给,资金总体上供不应求。一些科技型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不畅、融资成本高,融资供需结构不匹配。二是金融市场体系不完整,资本市场欠发达,间接融资比重过大,股权融资缺乏。间接融资更适合渐进的技术改良而非根本性的技术创新,加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科技企业抵押品不足问题较为突出,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路径不畅,进一步弱化传统信贷产品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直接融资虽然在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但是沿线国家普遍存在直接融资发展滞后、市场流动性低、安全性较差等问题,阻碍了金融市场和股权融资等直接融资方式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三是金融市场机制不完善。除新加坡、以色列等少数国家外,沿线其他国家普遍存在市场机制不健全问题,缺少为科技创新型公司提供担保服务以及再担保等增信服务的公司,科技保险体系建设也相对滞后,风险补偿机制缺失。

  除去金融发展因素,非金融因素也对沿线国家科技金融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一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创新者无法尽获创新带来的垄断利益,如果创新带来的额外收益不足以弥补创新产生的额外成本和风险,将无法调动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并拉动科技金融发展。二是市场需求因素。科技创新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大致按照由近及远、先国内发展再出口国外的路线进行市场渗透,“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除印尼、马来西亚等国具备一定的市场规模外,其他国家市场规模普遍较小,狭小的国内市场抑制了科技金融的萌芽和发展。三是科技创新规律因素。实践证明,只有当一个国家的技术运用能力接近技术前沿时,科技金融才具有更大的需求空间。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多数国家的技术运用水平不高,使用国外成熟的技术或进行改良型创新运用仍是理性之选。例如,有研究认为,被誉为下一个“世界工厂”的越南,目前主要是运用中国等国家转移的技术推动产业转型,至多进行技术改良性创新以适应越南的国情。四是财税支持政策因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普遍缺少完整的财税支持政策框架,在没有创新投入抵扣税等政策优惠的情况下,科技创新的高风险导致金融机构不愿意为其提供融资。五是政治因素。部分沿线国家政治环境复杂,地域风险不少,加上一些国家对沿线国家技术合作和转化等进行限制,导致科技合作发展缓慢。个别国家甚至还出于政治因素阻挠区域科技金融合作项目。

  科技金融对推进“一带一路”倡议至关重要

  构建高效的科技金融体系,对于“一带一路”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结构性改革、支撑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意义重大。

  从国际经验来看,科技金融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无论是美欧老牌发达国家还是日韩等后起之秀,其经济腾飞和高质量发展都离不开科技金融的有力支撑。从先行者美国来看,发达的股权交易市场推动其成为全球科技创新的引领者,专业且极具进取精神的风险投资管理团队更是成就了硅谷科技创新的传奇。科技金融有助于经济摆脱对自然资源的依赖,转而积极开创新领域、新业态,研发出资源消耗更低、附加值更高的产品和服务。从后起之秀来看,政府主动谋划的科技金融是关键因素。以韩国显示器产业和存储器产业的发展为例,政府主导的信贷倾斜政策,帮助三星、LG等电子企业在漫长追赶期顶住亏损压力并持续投入巨资开展科技创新,最终实现对日本同行的赶超。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来说,粗放式增长难以为继。要解决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必须借鉴先进国家经验,寻求适合本国科技金融发展的模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从社会发展来说,科技金融是一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需要。以韩国和部分拉美国家为例,20世纪60年代至今,与韩国经济腾飞相对应的是政府对科技金融持续的支持。在本国优势产业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韩国政府和金融机构及时加大对新领域科研创新的信贷支持力度,避免与追赶者的同质化竞争,实现了国家科技实力的跃升。同期,拉美国家科技金融发展却乏善可陈,其中虽有“资源诅咒”的因素,但是拉美国家科技强国意识淡薄、对创新领域的金融投入缺乏政府引导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最终导致经济和科技实力被“亚洲四小龙”反超。半个多世纪以来,韩国孕育出三星、LG、海力士、现代等著名科技型企业,而拉美国家的经济支柱仍然是以淡水河谷等为代表的资源型企业。更深层次而言,对科技金融不重视是拉美国家经济增长新动能匮乏,沦入“中等收入陷阱”而不能自拔的重要因素。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国、马来西亚、泰国等国人均GDP已经达到或接近1万美元,正处在发力跳跃“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期,急需发展科技金融为本国科技创新保驾护航,为经济转型腾飞注入新动能。

  发展科技金融也为推进各国金融业改革提供了难得机遇。由于金融抑制问题广泛存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资源长期以来被限制在国内少数领域和特定类型经济之中,对科技创新支持不足。随着金融规模的扩大以及新兴产业不断涌现,若继续限制金融资源流动并继续扩大对传统产业的支持力度,将引发产能过剩,最终导致金融业利润率下降,集聚金融风险。从历次金融危机本质来看,基本上都是创新不足导致资本收益率下降而引起。发端于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其根本原因在于科技创新不足,过多金融资源进入房地产领域推高资产价格,资产泡沫破灭后酿成一场蔓延全球的金融危机。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转型任务繁重,迫切需要与之适应的金融改革。发展科技金融有利于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既能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也可以倒逼金融业深化改革、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有助于实现经济健康发展和金融稳定的双重目标。

  中国发展科技金融的实践经验

  多年来,随着科技强国理念和实践的不断深入,中国一直在积极探索科技金融的有效途径,推动解决科技金融发展中的各种难题。2015年7月人民银行联合相关部门印发了《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创新专项方案》,在以湖北省武汉市为核心的武汉城市圈设立了中国第一个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在此同时,北京、上海、深圳、苏州等地也在积极推动科技金融的创新和发展,并积累了一批行之有效、可复制推广的有益经验。实践表明,科技金融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构建多元化、市场化和创新导向的科技金融体系是未来发展方向。

  一是加快金融组织体系创新,积极发展多样化的金融业态,尤其是要发展服务于科技企业成长的金融专营机构。建立针对科技企业从初创、发展到壮大过程所对应的一系列专营化科技金融组织机构,包括探索建立专门从事科技金融业务的银行或者银行专营分支机构,科技金融保险机构和担保机构等,满足科技企业发展过程中每个环节的金融服务需求。当然也要积极培育和发展风险投资基金等传统科创投资机构。

  二是创新金融产品服务,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业态开展深化合作,有序稳妥地开发跨机构、跨市场、跨领域的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在信贷方面,要积极探索金融机构多样化贷款模式,包括银行投贷联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新型抵质押贷款信贷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管理制度,适当提高对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针对科技型企业的特点,引导商业银行优化信贷流程,提高信贷效率。在股权融资方面,要构建多层次的股权融资市场,鼓励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积极向科创企业投资,拓展科技型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在债权融资方面,以合格机构投资者和场外市场为主发展债券市场,创新债券品种,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债权融资。在保险方面,加快完善科技保险体系,推出符合技术创新需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支持保险公司开发适合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培育和完善科技保险市场,拓宽科技保险服务领域,运用保险机制支持科技型企业的发展。

  三是创新财税政策支持科技金融的方式,完善加强财税支持政策体系。建立政府引导基金,与创投机构深度合作,精准支持潜在优质科技企业,以创投机构投资的超额收益覆盖银行资金、政府资金的信用风险、不良风险。建立税收优惠与风险补偿机制,支持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拓展业务。

  四是加快科技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科技金融融合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和交易体系,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完善科技金融信用体系,推动政府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整合工商、税务、海关、法院等部门的非银行信贷信息,健全科技创新企业的信用档案,重点解决投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和信用体系不健全的问题。

  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科技金融合作

  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才能更有效地推动科技创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深度合作才能实现科技金融更好更快的发展。

  首先,以相互扩大市场开放为牵引力,为科技金融配置创新资源创造更大空间。一是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开放与融合。切实降低关税壁垒,加速推进互联互通建设,充分发挥市场融合带来的市场扩大效应,推动各方沿着“市场需求扩大——技改创新需求变强——科技金融参与”的路径发展。二是推动沿线国家金融市场开放。推动科技金融资源互联互通,扩大股权、债券融资市场的连通性。进一步完善金融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探索跨境股权、债权融资,推进沿线国家科技金融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其次,以加强多层次合作为推手,充分发挥沿线各国金融机构各自的优势。在国际分工层面,要加强跨国产业分工合作和科技金融合作。鼓励沿线国家根据自身优势发展相关产业和降低技术转让壁垒,发挥科技金融支持技术本地化改良以及开创新技术领域的优势,挖掘跨国、跨区域科技金融合作潜力。在科技金融保障体系建设方面,加强各国在产权保护等领域的合作。完善沿线国家执法合作的体制机制,构建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法制环境。完善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扩大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在金融机构层面,加大金融机构间科技金融合作。充分发挥各国金融机构特有的熟悉本国法律政策环境、社会文化环境等主场优势,降低科技金融风险,推动科技金融可持续发展。

  最后,以推进共享为根本诉求,充分调动各国发展科技金融的积极性。一方面,要积极构建规则保障科技共享。重点是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鼓励沿线国家建立一体化的创新产品技术交易信息平台,推进技术等要素交易市场互联互通,降低科技金融创新技术(产品)供需双方的交易成本,提高科技金融资金流转效率和加速科技创新成果普及共享。另一方面,要鼓励沿线国家分享科技金融实践经验。各国在推动科技金融发展方面都有成功的经验和案例,可以深入交流学习,共同推进各国的科技创新和金融发展。■

  (本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供职单位意见)

  (责任编辑 张林)

责任编辑:贾振飞 203186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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