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290万受贿240万,兰州银行原高管“落马”原因曝光

行贿290万受贿240万,兰州银行原高管“落马”原因曝光
2022年06月29日 18:18 21世纪经济报道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刑事裁判文书揭开了兰州银行原监事长李玉峰被免职的真正原因。

  裁判文书显示,李玉峰因涉嫌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1年1月18日被兰州市西固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于2021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且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20万元;没收退缴到案的违法所得240万元。

  1996年-2012年,李玉峰多次“花式”行贿对自己事业有帮助的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原行长杨明基,买房送首付,过节送现金,再婚送礼金······十几年间,为得到事业关照共行贿290.1608万。

  李玉峰是“向上攀爬”的行贿者亦是“向下兼容”的受贿者,2006年-2008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共受贿240万元。

  有何背景?

  裁判文书显示,李玉峰出生于1962年,甘肃省漳县人,大学本科学历;1981年至1986年期间,任职于人行漳县支行;1986年至1993年期间,任教于甘肃银行学校;1993年开始,任兰州市德隆城市信用社主任,

  李玉峰于1997年进入兰州市商业银行(现兰州银行),担任德隆支行行长。到2004年,李玉峰开始担任兰州银行行长助理,于2010年担任兰州银行副行长一职。

  2017年10月,李玉峰被兰州市常委任命为兰州银行监事长,直至2021年6月22日被免去职务。

  李玉峰行贿的对象为前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正厅局级)杨明基。

  公开资料显示,杨明基在人行系统工作多年。此前曾出任人行甘肃省分行会计处处长,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党委委员、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分局局长(副厅局级),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正厅级局),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正司局级)。

  2018年6月,杨明基不再担任投保基金副董事长,转任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正司局级干部。2018年7月,人行决定批准杨明基退休。

  不过,退休之后的杨明基也未能侥幸脱身。

  2020年12月,已经退休两年的杨明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落马,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人行纪检监察组、甘肃省纪委监委消息: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原党委书记、行长杨明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甘肃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向上”行贿逾290万元

  裁判文书显示,李玉峰直接或者间接以帮助他人为由向杨明基行贿共计290.1608万元。其中,118万元为直接给予杨明基现金人民币,20万元为帮助他人向杨明基行贿现金人民币,152.16万元是为杨明基之女杨某支付的北京购房首付款及税费。

  “李玉峰先后多次以婚丧嫁娶和逢年过节的名义陆续给我送钱。”杨明基在证词中提到。

  1、2003年3月,李玉峰以杨明基再婚恭贺名义,送其人民币2万元现金。

  2、2003年6月,李玉峰为杨明基提供兰州市商业银行德隆支行团购房一套,杨明基以不方便居住为由,将房屋退回,后李玉峰送其人民币50万元现金,让其另行购买房屋。

  3、2005年下半年,李玉峰借杨明基大外甥女倪黎结婚恭贺名义,送其人民币2万元现金。

  4、2007年下半年,李玉峰借杨明基小外甥女倪娜结婚恭贺名义,送其人民币2万元现金。

  5、2007年7月,李玉峰在为在事业上获得杨明基的关照,送其人民币20万元现金。

  6、2008年2月,李玉峰为感谢杨明基的照顾,为其女儿支付北京房屋首付款及税费共计人民币152.1608万元。

  7、2008年9月,李玉峰为感谢杨明基为自己朋友介绍工作,送其人民币20万元现金。

  8、2008年下半年,李玉峰借杨明基小儿子满月恭贺名义,送其人民币2万元现金。

  9、2009年8月,李玉峰以恭贺杨明基儿子考上大学的名义,送其人民币10万元现金。

  10、1996年至2012年,李玉峰在春节、国庆期间以逢年过节名义送给杨明基共计人民币30万元现金。

  十几年来,李玉峰在以各种理由的不断行贿下,也得到了杨明基的“关照”。杨明基在证词里称,他曾给李玉峰提供过很多帮助,如将李玉峰妻弟苏某从兰化厂调至银联商务甘肃分公司、银联甘肃分公司,将李玉峰妻子安排到下属单位的财务部工作。

  李玉峰是“向上攀爬”的行贿者亦是“向下兼容”的受贿者。

  “向下”受贿240万元

  李玉峰在担任兰州市商业银行德隆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甘肃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办理项目贷款提供便利,2006年12月,帮助该公司贷款6180万元。

  2008年1月至2月,甘肃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分三次共给付李玉峰感谢费240万元,李玉峰予以收受。

  李玉峰将其中152.1608万元用于支付杨明基为其女儿杨某购买的房屋首付款及税费,其余87.8392万元李玉峰用于自购房及日常开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玉峰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建议对被告人李玉峰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

  2021年12月20日,公诉机关以西检量建调[2021]10号量刑建议调整书,对原量刑建议进行调整:建议对被告人李玉峰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玉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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