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月22日消息,湖南银保监局近日披露关于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娄底农商行)的行政处罚信息。
经查,娄底农商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的收支情况、未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
湖南银保监局决定对娄底农商行罚款4.5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信息:
当事人: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娄底农商行)
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甘桂南路1221号
负责人:张彦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娄底农商行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娄底农商行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的收支情况
2017年娄底农商行会计年报损益表中“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 科目(科目代码:602104)显示年末余额为**万元。其中除2017年该行实际收取代理保险手续费收入外,还包含“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客户跨省转账手续费,各下辖支行社保卡补卡手续费,“营改增”冲抵。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关于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科目明细情况说明》,源自总账系统截屏,2017年12月第33号凭证复印件,源自2017年年报损益表复印件,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源自财务会计档案(农信银行手续费),源自财务档案(税金)复印件,源自财务档案(合作保险公司支付代理手续费)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二、未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
经查,娄底农商行2017年开展了现场培训6次,主要形式为某保险公司派人,通过会计和信贷例会进行保险知识、柜面操作等业务知识培训。娄底农商行未留存上述培训记录及存档资料,也未将培训情况计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档案。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娄底农村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名单》,《娄底农商行2017年度保险代理人员培训教育情况说明》,《娄底农村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现场培训情况表》等证据证明。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娄底农商行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 一是 “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客户跨省转账手续费、各下辖支行社保卡补卡费应归纳在“6051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均系经办会计记账串户所致,将按会计核算规定进行科目调整,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二是每年均组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参与培训,在以后的工作中将注重档案资料的归档保管,确保记录留痕。综上,请求免予经济处罚。
我局经复核认为:娄底农商行未对“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科目中除代理保险手续费收入外还记载了转账手续费,补卡手续费、营改增冲抵的事实以及未将培训情况记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档案的事实提出异议,违法事实客观存在。会计记账串户所致,将进行会计科目调整,今后将注重档案资料的归档保管等理由均不符合法定的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因此,我局对娄底农商行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的收支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我局决定对娄底农商行罚款4万元。
上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档案未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我局决定对娄底农商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银保监局
(原湖南保监局代章)
2019年1月10日
责任编辑:张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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