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监事汤小青辞职 江苏银行去年因众多违法违规行为被罚1265万

外部监事汤小青辞职 江苏银行去年因众多违法违规行为被罚1265万
2021年02月08日 18:25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原标题:外部监事汤小青辞职 江苏银行去年因众多违法违规行为被罚1265万

  来源:新华融媒看财经

  记者:贺向军 闫佳佳

  2月8日,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苏银行”)发布公告称,该行外部监事汤小青向监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申请辞去外部监事职务及监事会相关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江苏银行面临外部监事辞任的同时,内控管理问题不到位,因贷款管理问题频收银保监会罚单。据不完全统计,江苏银行去年共收到银保监会31张罚单,其中因贷款管理问题收到26张罚单,罚款数额较大。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月份,该行又因贷款管理问题收到银保监会处罚。1月6日,该行因贷前调查不尽职等违法违规行为遭银保监会罚款达130万元。

  记者就江苏银行外部监事辞职以及管理问题致电该行,但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

  外部监事汤小青申请辞职

  2月8日,江苏银行关于外部监事辞职的公告显示,该行监事会近日收到外部监事汤小青的辞职报告。汤小青连任公司外部监事已满6年,根据监管部门有关外部监事任职期限的规定,申请辞去外部监事职务及监事会相关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江苏银行表示,汤小青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监事前,汤小青先生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外部监事职责。

  江苏银行年报显示,汤小青曾任中国科学院工程师、副处长,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副处长、处长,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发部副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信贷管理司负责人、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副司长、合作金融监管司副司长、河南省分行副行长等,现任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此外,记者查阅银保监会官网显示,1月7日,该行苏州分行吴某勤因对江苏银行苏州分行营销物品费用管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被银保监会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1月6日,该行因信贷资金被挪作他用;贷前调查不尽职; 以信贷资金或票据贴现资金用作保证金,虚增存款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遭银保监会罚款130万元。

  1月5日,中国银保监会常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江苏银行常州分行存在代理保险业务时所使用的投保提示书与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违法行为:该分行下辖武进支行和清凉路支行分别在2020年3月25日、2020年4月10日办理1笔柜面银保通业务,保费分别为5850元和15850元。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向投保人提供的《银行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中记载的犹豫期为10日,与保险合同条款犹豫期为15日的规定不一致。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常州监管分局责令其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去年被罚126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江苏银行2020年一年共收到银保监会31张罚单,合计被罚1265万元。

  据不完全统计,该行收到的31张罚单中,因贷款管理问题就收到银保监会高达26张罚单。其中,因贷款资金用途管理不到位收到银保监会6张罚单。

  具体来看,该行存在的贷款管理问题主要有违规虚增存贷款规模、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员工与信贷客户存在资金往来、银团贷款承贷份额比例不合规及收取质价不符银团贷款安排费、办理流动资金贷款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

  除贷款管理问题外,该行还存在理财非标融资项目重复融资;费用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审查不严;票据贴现资金回流用于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个人理财资金对接项目资本金;理财业务未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超监管比例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

  该行2020年被罚最多的一次是12月31日,江苏银行因个人贷款资金用途管控不严;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等6项违法违规行为,遭银保监会罚款240万元。

  其次,江苏银行宿迁分行因违规虚增存贷款规模、银团贷款承贷份额比例不合规及收取质价不符银团贷款安排费,被罚款85万元,2名相关责任人被警告,且分别被罚5万元。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强对银行业贷款管理的监督力度。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银保监会于2018年1月7日,发布了《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7月12日,银保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1.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2.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3.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2020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明确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机构覆盖范围、管理要求及调整机制。

  银行贷款管理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发现内部存在的问题,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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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戴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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