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方金管局披露扶持金融科技发展措施:鼓励供应链金融发展

深圳地方金管局披露扶持金融科技发展措施:鼓励供应链金融发展
2020年11月26日 21:16 新浪财经综合

  原标题: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召开《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

  来源: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加快金融科技发展,推进深圳全球金融科技中心建设,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加快构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提供金融力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等精神,我局起草了《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见附件2)。为提高决策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可执行性,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局拟于近期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

  2020年12月28日(周一)14:30-16:30。

  二、听证会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11楼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大会议室。

  三、议题

  本次听证会主要针对《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问题,主要议题如下:

  (一)《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中各项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听证会参会者提出的其他问题。

  四、听证会组织方式

  本次听证会将采取现场听证会的方式公开进行,由1名听证主持人负责主持,2名听证陈述人负责陈述,听证参加人负责对听证议题发表听证意见。

  五、听证参加人的申请和确定

  欢迎年满18周岁、有意愿参加的公民、法人和组织(推选代表一名)报名参加。参加听证会的人数确定为8人,我局将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原则从报名人员中确定。

  有意参加听证会的市民请填写附件1《听证代表报名表》的全部内容,并于2020年12月5日下午18:00点前通过电子邮件将《听证代表报名表》发送至fintech@shenzhen.com.cn,电子邮件主题注明“《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听证代表报名”。

  六、其他

  (一)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听证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组织和安排,按听证议题的顺序,理性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不发表与听证无关的言论。

  (二)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名单确定后,我局将通过报名表中的联络方式直接通知本人,如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有变将会及时告知。

  特此公告。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听证会报名表.docx

  附件2: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docx

  为加快金融科技发展,推进深圳全球金融科技中心建设,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加快构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提供金融力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等精神,制定本措施。

  一、吸引金融科技企业在深聚集发展

  (一)在对“金融”字样严格准入管理的前提下,对部分企业使用“金融科技”字样进行放宽,注册地、主要经营活动地均在深圳市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通过新设立或变更的方式在名称、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科技”字样,并给予登记注册绿色通道服务。

  1.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颁发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持牌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不低于30%且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从事金融科技业务的企业。

  2.由大型互联网公司控股的,运用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生物识别等相关技术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赋能,促进金融业转型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的科技企业。大型互联网公司是指市值在15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年营业收入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互联网企业。

  3.为持牌金融机构提供金融科技服务,业务模式成熟、技术水平高、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且金融科技服务业务占比不低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的科技企业。

  4.其他致力于推动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与金融业务深度融合,推动金融业发展提质增效,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认定的科技企业。

  (二)对于我市引进的具有创新性、开拓性或有利于粤港澳大湾区和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金融科技重点项目、系统重要性机构、基础设施和平台(基地),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三)鼓励聚焦投资金融科技企业的优质股权投资企业在深发展,支持股权投资企业按照《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6号)享受落户、产业用房、管理费收入奖励等优惠政策。鼓励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支持金融科技发展的子基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吸引更多资本投资金融科技项目。

  二、扶持金融科技重点项目

  (四)深圳市政府每年举办深圳市金融科技节,期间举办深圳金融科技大赛和金融科技交流活动,营造良好的创业生态。

  对于深圳金融科技大赛,按照经审计举办费用的50%给予承办方不超过300万元的举办经费支持和1000万元的奖金支持。对于大赛中获奖并选择落地深圳的项目,在创业空间、创业服务、资金资助等方面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扶持政策。

  对于在深圳金融科技节期间举办的、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计的大型交流活动,按照经审计举办费用的30%对承办方给予支持,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年合计不超过400万元。

  (五)鼓励相关机构发布金融科技城市排名、金融科技企业榜单、金融科技人才榜单、金融科技发展蓝皮书等,支持相关机构开展金融科技交流论坛、开展联盟城市金融科技企业合作洽谈会等,并逐步扩大深圳在金融科技领域的国际影响力。

  (六)鼓励供应链金融发展,对使用区块链等金融科技手段、年度内直接或间接帮助小微企业获得100亿以上融资的供应链金融科技企业,按其向小微企业融资额的十万分之一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支持相关机构开办深圳金融领军人才金融科技研修班和“深港澳金融科技师”专题培训,对于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计的项目,按照经审计开办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个培训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年合计不超过300万元。

  三、推动金融科技关键技术攻关

  (八)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按照《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5号)的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资格。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外,还可按上述规定享受5万元的认定奖励或100万元的迁入奖励,入库企业可按上述规定享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研发资助。

  (九)对于我市金融科技领域单位获得国家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对于在金融科技领域作出特殊贡献、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的技术攻关项目团队或个人,且将项目在深圳落地的,在企业注册、办公场所、人才支持和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推动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对在深圳市设立的金融业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攻关基地,协调给予场地、启动资金、运营经费等支持,具体细则另行公布。

  四、营造良好的金融科技发展环境

  (十一)推荐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入驻市、区级产业用房,并按照《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0〕12号)和各区产业用房政策享受产业用房保障与优惠。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支持建设、认定一批市、区级金融科技产业园区(楼宇)。

  (十二)根据金融科技企业的营收、融资、贡献和影响力,每年遴选发现一批金融科技领域重点企业,建立市、区领导挂点服务制度,协调解决重点企业经营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十三)加强金融科技领军企业支持与培育,鼓励持牌金融机构运用科技手段优化业务,推进在智慧银行建设、智能投顾、风险管理、普惠金融等方面创新应用,优先支持领军企业参与政企数据对接、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等政企合作项目。

  (十四)鼓励金融科技企业参加我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加速推进金融科技应用试点和创新监管试点工作,对纳入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的金融科技项目,试点机构纳入市、区领导挂点服务范围,从技术安全性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论证,在审慎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扩大范围、进行推广。

  (十五)支持金融监管机构运用监管科技手段创新监管模式,武装监管队伍,提升监管精度,优化监管效率,形成监管协同,打造针对网络涉众金融风险、交叉领域金融风险、开放跨境金融风险等的监管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合规科技研发并创新应用,提高合规管理自动化和智能化程度,降低合规成本,全面管理各类金融风险。

  (十六)优化金融科技治理体系,推动金融科技企业制定必要的规章、标准和指引,调整组织架构和流程,充实科技岗位人员以提升科技应用效能,完善数据质量和数据权属治理体系,形成并导入金融科技伦理操守和准则,建立专项技术安全、信息安全、数据安全管理机制,开展模型有效性审计,进行模型伦理规范审查,确保金融科技得到有效治理。

  五、加大金融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十七)积极对接百千万金融人才培养工程,提高金融科技人才在百千万工程中的占比。

  每年安排不超过500万元,对2020年1月1日后通过深港澳金融科技师各级考试、取得深港澳金融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深圳、香港、澳门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全职工作合计满2年的,每人给予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补贴。

  (十八)鼓励与海外全球金融中心城市开展金融科技人才合作培养和交流项目,鼓励我市金融科技机构设立大学生实习基地,认定一批市级金融科技大学生实习基地。充分利用我市已有的金融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实践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机构申请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实践基地,鼓励在站博士后开展课题研究和技术成果转换。

  六、提供优质的金融科技公共服务

  (十九)进一步推动政府数据在金融领域的开放、共享、应用。综合应用区块链、多方安全计算等技术,率先打造金融信息基础设施,在保护数据隐私和安全的前提下,为金融创新提供安全快捷的数据利用环境,实现政府数据、金融机构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应用。

  (二十)加强大数据信用体系建设,鼓励经过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第三方征信服务机构利用科技手段推出标准化信用报告,为金融企业提供统一的信用查询方式。发挥现有征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鼓励相关部门与信用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

  七、其他

  (二十一)强化央地联动、市区联动,积极争取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将金融科技创新前沿试点项目在深圳先行先试,鼓励各区参照本措施制定辖区内扶持金融科技发展专项措施。

  (二十二)本措施第(一)条中的条件并非享受其他优惠措施的必要条件。

  (二十三)本措施所指的“不超过”包含本数。

  (二十四)享受本若干措施奖励或补贴的相关机构,应当承诺注册及主要经营活动地保持于深圳,15年内不迁离本市,本市另有规定除外。

  (二十五)依照本措施申报扶持政策的,应如实申报。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贴、补助的,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予以通报,追回拨付的奖励、补贴、补助,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奖励、补贴、补助的资格,在工商登记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再使用“金融科技”字样;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本措施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若有修订或废止,以最新规定为准。

  (二十七)本措施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八)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XX。

  3.《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也将积极发展金融科技列为首批授权事项。金融科技是指运用现代科技成果改造或创新金融产品、经营模式、业务流程,既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体系建设的关键驱动力量。深圳金融科技起步早,生态体系、科研创新和场景应用能力均处于领先地位。

  目前国内外多个城市都在抢占金融科技发展高地,及时出台我市金融科技扶持政策的必要性愈发凸显。一是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内在要求,高质量发展高地、法制城市示范、城市文明典范、民生幸福标杆和可持续发展先锋均需要金融体系支持,而这离不开金融科技的安全平衡创新应用。二是国际国内各城市横向竞争的必然要求。从国际看,深圳与纽约、伦敦、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相比还有很多短板要补;从国内看,北京、广州、杭州等地已出台促进金融科技的指导意见,初步建立起政策先发优势。三是支持深港澳三地金融科技市场互联互通,助力深圳建成国际科创中心的必要举措。《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要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大力发展金融科技,对金融行业依托科技提质增效、服务实体、防控风险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在此背景下,我局依据中央相关政策精神,按照市领导指示,经过政策研习、现场调研、座谈交流、起草初稿、修改完善,研究起草了《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主要政策导向及思路

  (一)明确金融科技企业标准,吸引潜力企业来深聚集。

  近年来,相关政策文件密集出台,各方对“金融科技”的认识趋于一致,但针对金融科技企业的具体形态、业务范畴等没有具备操作性的统一标准。一方面导致金融科技企业注册受限,另一方面也出现“主体不明、底数不清”的问题,既不利于扶持政策的制定也不利于监管的实施,各方对明确认定标准诉求强烈。因此,有必要为金融科技企业建立明确、可操作的认定标准,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名称、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科技”字样,吸引更多金融科技企业来深集聚,引导金融科技进入规范、平稳、高质量的发展轨道。

  • 合理制定增量政策,做出亮点。

  其他地市在金融科技政策制定方面起步早、力度大、含金量高,客观上对我市的政策制定形成了压力。为增加我市政策吸引力,在用好存量政策同时,有必要通过《若干措施》出台增量政策,合理安排财政预算,最大化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用有限的资金将增量政策做出亮点。

  一是扩大影响力,举办深圳金融科技大赛,鼓励相关机构举办交流活动、发布金融科技榜单。深圳金融科技大赛意在吸引创业团队来深聚集,并引入创投机制助其发展壮大,与现行主要奖励成熟机构的金融科技奖形成错位金融科技大赛不仅可以遴选出优质的金融科技团队和人才,也可以成为我市招商引才、宣传推介的有效平台。鼓励相关机构举办金融科技论坛、峰会可以吸引全球金融科技企业和人才来深交流,直接提升我市在金融科技领域的全球影响力和吸引力。同时,与权威第三方机构合作发布金融科技榜单,既可以提高我市在金融科技领域的话语权,也有助于建立起金融科技领军企业和独角兽企业的发现机制。

  二是补人才短板,对深港澳金融科技师提供报考补贴,支持金融科技培训。与北京、上海相比,深圳金融科技生态的短板主要在人才支撑方面。北京是全国顶尖的大学和科研机构的聚集地,上海高等学府量质兼优,专业人才储备较为充沛。深圳在金融从业人员数量上与北京、上海具有较大差距,金融科技人才更加匮乏。2019年以来,我局借鉴国际CFA和FRM资格考试体系,联合香港金管局、澳门金管局,启动了“深港澳金融科技师”专才计划,目前已成功举办一级考试,包括港澳考生在内1500多人参考,初步形成了三地互认和共赢发展的格局。对通过认证且在深就业的深港澳金融科技师进行报考补贴,一方面可以吸引人才报考,另一方面也可以吸引金融科技人才来深就业,扩充我市金融科技人才队伍。同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举办金融科技专题培训班,可以最大化利用高等教育和科研资源,推动我市金融科技人才质与量的同步提高。

  • 充分对接现有政策,用好用足。

  《若干措施》注重对接已有的支持政策,“借力打力”。针对金融科技企业在注册设立、用房、研发、人才引进与培养的各环节需求,梳理各个环节的支持政策,研究对接可能,打破政策隔阂,形成政策合力,提高扶持措施的吸引力。如在研发补贴方面,抓住金融科技企业兼顾金融和科技的双重属性,充分利用现有的科研存量政策;在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面,对接我局的《深圳市支持金融人才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20〕3号),最大程度地吸引金融科技人才来深就业创业。

  • 全力优化营商环境,做好服务。

  《若干措施》从三个方面发力优化金融科技企业营商环境,一是聚焦数据这一金融科技的核心要素,综合应用区块链、多方安全计算等技术,率先打造金融信息基础设施,进一步推动政府数据在金融领域的开放、共享、应用。二是提供全方位优质公共服务,对重点企业实施市、区领导挂点制度,协调解决重点企业经营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三是营造包容审慎的监管环境,积极对接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创新监管试点,鼓励金融科技企业优化治理体系,提高创新活力,同时强调金融监管部门利用监管科技手段提升监管精度,优化监管效率。

  三、主要内容概述

  《若干措施》分为七部分,共二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吸引金融科技企业在深聚集发展(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我市重点扶持的五类金融科技企业,即持牌金融机构设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大型互联网公司发起设立或控股的金融科技子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独立服务的技术公司、其他致力于推动信息技术与金融业务深度融合的公司和金融科技相关的基础设施与重大项目。对于前四类机构,划定明确的标准,准予符合条件的公司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科技”字样;对于基础设施与重大项目类给予现金奖励。此外,鼓励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支持金融科技发展方面的子基金,撬动社会资本鼓励创投机构对金融科技企业的投资。

  (二)扶持金融科技重点项目(第四条至第七条):此部分为我市扶持金融科技发展的重点增量政策,分别是举办深圳市金融科技节,鼓励相关机构发布金融科技榜单、举办金融科技交流活动,鼓励供应链金融发展、对优质供应链金融企业进行奖励,支持相关机构开办金融科技领军人才和“深港澳金融科技师”专题培训。

  (三)推动金融科技关键技术攻关(第八条至第十条):分别对接《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5号)、《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等现有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同时,鼓励金融业信创基地等金融科技重点领域的发展。

  (四)营造良好的金融科技发展环境(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一是通过《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0〕12号)等现有的产业用房政策,给予金融科技企业经营上的帮扶,支持建设、认定一批市、区级金融科技产业园区。二是强调要形成金融科技领域领军企业的发现和认定机制,推动金融科技形成龙头引领、百花齐放的发展局面。三是利用金融创新奖推动我市金融科技发展,积极对接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金融科技监管创新试点。四是强调金融科技领域的监管措施,既要利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也要营造鼓励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环境。

  (五)加大金融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充分利用《深圳市支持金融人才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20〕3号),对接现有的百千万金融人才工程,加大金融科技人才培养力度。支持开展金融科技人才国际交流和合作培训、金融科技人才实习补贴和博士后科研站建设工作。

  (六)提供优质的金融科技公共服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一是推进政府数据与金融数据进一步融合使用,二是加强大数据信用体系建设,鼓励金融科技在征信领域的进一步应用。

  (七)其他(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八条):强调央地、市区联动,鼓励各区出台各自的金融科技扶持政策。明确第(一)条中的条件以及“金融科技”字样并非享受本措施其他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建立惩罚机制,明确负责解释的单位和政策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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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翘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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