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银行试点原则引关注 有限牌照可能难吸公众存款

2013年11月27日 09:39  经济导报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允许民资设立银行后,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25日首次提及推进民营银行试点的五项原则———坚持“纯民资发起、自愿承担风险、承诺股东接受监管、实行有限牌照、订立生前遗嘱”,引起广泛关注。

  “民营银行在试点阶段不可能一窝蜂地上,必须从严要求,保证其有序发展,避免野蛮生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导报特约评论员韩复龄26日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说,“考虑到银行倒闭会波及整个产业链,影响面广,实行有限牌照是为了起到约束作用。”

  在韩复龄看来,根据上述原则,实行有限牌照应该是指允许民营银行在一定区域中只能吸收机构大额存款,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这与大家熟悉的全牌照银行业务有明显区别。

  山东财经大学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导报特约评论员陈华则认为,长期来看,有限牌照的原则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民营银行的发展,因此这种约束应该是试点阶段的过渡性政策。

  关于“订立生前遗嘱”,陈华表示,“这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提出的做法,目的是要求金融机构都必须有一个危机处理计划。这一办法要求银行作出说明,如果银行无力偿债面临倒闭,在没有纳税人救助的情况下将如何处置。去年美国部分银行和投行就签署了‘生前遗嘱’。”

  陈华分析说,设立存款保险制度是规避银行风险的重要手段,但它只能部分地处理风险,比如有资金损失,存款保险才会发挥作用,而如果银行关门倒闭,可能会涉及更多的问题。因此,除了从政府层面设立存款保险制度外,还需要对民营银行的“老板”进行风险约束。

  “‘订立生前遗嘱’就是基于这样一种考量,规定了主要股东在民营银行破产后所应承担的责任。”陈华说。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作为中小型金融机构的一类,消费金融公司的新版管理办法中,就对“订立生前遗嘱”提出了要求。银监会20日发布修订后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此类公司主要出资人在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应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失败导致侵蚀资本时,应及时补足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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