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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房地产纠纷一直是“你方唱罢我登场”,而发展商在楼盘售罄就来个180度大翻脸,又是规划路,又是交房时装修货不对板,又是商业物业侵害住户利益,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弄得不少业主人心惶惶。于是,业主们在论坛上呼吁要成立业委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名义上代表业主们利益的业委会到底在“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呢?它是否真是一把无敌的尚方宝剑?
“三角关系”何其尴尬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也就是说,业委会的成立必须要业主、开发商和主管部门通力合作,只要其中任何一方工作不到位,筹备工作便难以进行。事实上,诸多纠纷的症结所在往往是这种“三角关系”的处理不当所造成的。例如:明轩商住楼的9名业主委员会委员被开发商告上法庭,认为当初的选举并没有通知也具备业主身份的开发商参加,所以选举无效。而业主方则认为已经上报天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并予以备案,具有合法性;丽江花园成立了两个业委会,并且互相质疑对方的合法性,结果一业委会也被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还有海珠区的一个小区,2001年开始有业主入住,2003年3月份,小区业主开始筹备成立业委会,据称当时已经征集了小区50%以上业主的签名,然后去海珠区房管局备案,但是房管局要求开发商派人参加和提供相关的资料,负责筹备的业主代表向开发商发了函,但是一直没有回复,最后不了了之,第一次申请成立业委会备案失败。业委会的成立怎样才具有合法性?地区主管部门的备案具有什么效力?开发商在业委会成立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这些问题的模糊性使三者的关系处于一种混乱的状态,同时也使各方的权益问题交织难分,彼此间的互相否定也使得纠纷不断。业委会所处的地位和扮演的角色是何其的尴尬!(紫/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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