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因编制虚假资料,被监管罚款23万元。
另外,相关责任人王亮杰被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郑丽莎被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原文如下: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2〕35号)
当事人: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地 址: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华中电力金融大厦7楼、11楼
主要负责人:朱锋
当事人:王亮杰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10619850425XXXX
住 址:武汉市武昌区
职 务:时任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银保本部经理
当事人:郑丽莎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10619840928XXXX
住 址:武汉市武昌区
职 务:时任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银保部综合内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人寿湖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英大人寿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
2019年至2020年上半年,英大人寿湖北分公司银保本部将部分经营费用在成本费用额度内以佣金名义发放给银保业务员,业务员在收到佣金后转账给郑丽莎,再由郑丽莎分别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分配给不同的银保团队或业务员,用于为业务员代缴五险一金、拓展银保渠道业务等用途,涉及金额74.15万元。
时任分公司银保部综合内勤郑丽莎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分公司银保本部经理王亮杰对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业务激励方案、资金往来清单、业绩归属清单、银行流水、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英大人寿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亮杰予以警告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郑丽莎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9月20日
责任编辑:余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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