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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为基金发展指明方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4日 00:39 证券时报

  刘传葵

  原先法规方面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投资基金业的创新,市场进行的某些新的尝试由于没有法律制度的保证也无法形成主流。而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大方向制度性的问题已迎刃而解,随着市场可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基金产品的创新将在可预见的将来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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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投资比例的放宽将促使积极资产配置基金的发展。基金法不再强调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国债投资比例的限制,对关于基金运作的规定得比较概括和原则,只要求“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而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契约中约定。这为基金管理人的积极资产配置打开了空间,使得纯股票基金和其它非债券品种的基金的发展成为可能。特别是以标的指数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指数基金,在目前的法规状况下必须进行“被动”的债券投资,随着这一规定的取消,纯股票指数基金将得以问世,这将极大完善我国基金品种中被动投资管理的产品线。

  其次,投资渠道的拓宽将加大基金的创新空间。《基金法》对于基金的投资对象,除了可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外,还可投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这些规定都加大了基金的创新空间,为基金业的未来发展留下了空间。

  此外,投资理念的成熟促使基金风格的异化。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市场投资理念也随着基金等机构投资的壮大得以成熟化。博弈行为更多地在机构投资者中间展开,信息的非对称性普遍存在于机构之间,机构博弈的市场特征促使基金为取得竞争的优势,更倾向于在公认的价值和价格评估体系下,最大地利用信息,以投资价值的标准,发现投资机会,并在此过程中,逐步形成有鲜明特色的管理风格和思路。这将促使基金管理人在“以研究为主导”,科学化、流程化的主导思想下,根据市场、投资人的需求进行产品创新,以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不同的收益风险偏好。

  从基金业发展的角度来看,产品创新始终贯穿基金业发展的全过程。笔者认为,基金产品创新将为投资者提供多样的投资选择,从而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加入到基金投资的行列中来,培育更多的客户,加快基金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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