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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解读:四大方面投资者权益均置于最高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01日 06:3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基金法》的正式实施,对基金投资者而言是重大利好。无论在基金销售、信息披露,还是在获赔机制、监督权力方面,基金投资者的利益都被放到了首位。

  《基金法》第一条便写道: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这将基金持有人的权利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用王连洲的话说,《基金法》以保护投资人利益为其立法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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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和原则,贯穿了诚信精神。《基金法》第一次将保护投资人利益写入条文之中并放在首位,将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诚信义务上升到法律高度,这是中国基金立法乃至经济领域立法的一大突破。

  销售:产品信息详尽明白

  在基金销售方面,即将出台的《基金法》配套细则--《基金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有望对基金的销售行为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根据《基金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监管部门将在基金的代销机构、宣传推介材料、销售费用、销售业务规范、监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例如,在宣传推介材料中,基金管理人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对不同基金的业绩进行比较,应当使用可比的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比较期间,并且有关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应当公平、准确,具有关联性。在销售业务规范上,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不得采取压低基金收费水平、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挪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申购、赎回资金等破坏基金业正常竞争秩序、损害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投资者今后在投资基金时,将能获取更加真实详尽的产品信息,权益也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信披:保证真实完整

  在信息披露方面,《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由此可见,基金今后的信息披露将更为透明,投资人将可以更加放心地把钱交给基金去打理。

  赔偿:引入民事赔偿机制

  在赔偿机制方面,《基金法》特别引入了民事赔偿机制。《基金法》第七十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第八十三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表明,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因披露虚假信息、违规操作等原因受到无辜侵害,可以提出民事赔偿,投资者的利益可以由此得到更为有力的保护。

  监督:赋予多方面决策权

  在监督权力方面,《基金法》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的规定让持有人的权力提升到了相当的高度。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形式,参与众多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这赋予了基金投资者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权力。从《基金法》中可以看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权在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众多方面行使决策权。因此,基金持有人不再是只能被动地接受基金管理者的决定,而是在某些方面可以主动地参与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对于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来说,他们的地位得到了巨大的提高。

  对于业内比较担心的持有人话语权过大,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管理的总体资产规模,从而影响到基金行业发展的问题,有关专家认为,不应怀疑投资者的理性,而且最重要的是,在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基金当事人关系中,应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各方权利义务应该对等,相互之间应能监督制约。事实上,也只有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了保护,基金业才能真正获得快速健康的发展。

  上海证券报记者 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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