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损失182万元 被告为何被判赔364万元

原告损失182万元 被告为何被判赔364万元
2026年08月18日 07:00 滚动播报

(来源:嘉兴日报)

转自:嘉兴日报

  ■记者 朱弼瑜 通讯员 马 林 何云芳

  本报讯 损失182万元,为啥赔偿要翻倍?本月初审结生效的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告因恶意傍名牌、系统性仿冒原创,且在诉讼期间仍顶风作案,被判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下称“《解释》”)生效之后,南湖区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且已生效的知识产权案件。

  案件原告品牌创立至今已逾二十载,斩获多项行业荣誉,其专属的产品款号及色彩编码,已成为区分正品、保障原创权益的核心商业标识。然而,被告何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操控唐某、杨某分别注册的两家网络店铺开展侵权经营,不仅擅自使用与原告近似的商业标识、大肆抄袭原告原创服装款式,还直接套用原告专属的商品编码与款名,通过线上店铺、社交软件等多渠道大规模销售高仿产品,形成了规模化的仿冒产销链条。即便在原告立案起诉后,被告仍未停止侵权行为。

  南湖区法院经审理发现,被告何某某早在2016年就注册了与原告近似的商标,并用于售卖同款侵权服装,在被诉后明知侵权还不收敛,通过两家淘宝网店、微信及线下门店构建起多渠道侵权网络。经核查,仅案涉两家淘宝网店的侵权获利合计就达182万余元。综合其侵权手段、持续时间及获利规模,法院认定这样的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原告只损失182万元,为什么被告最后要赔偿364万元?

  法官介绍,过去知识产权侵权案的赔偿基数计算标准各地不同,对换壳经营的惩罚也较为模糊。但今年5月1日,《解释》正式施行,进一步细化“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赔偿基数计算方法和赔偿倍数的确定方法。据此,法院认定,原告以182万元侵权获利为赔偿基数,主张在基数基础上增加1倍惩罚性赔偿,即整体按2倍标准计赔,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法院依法予以全额支持,判令何某某承担全部364万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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