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邹竣麒 刘胤衡)7月8日是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两起涉新能源越野车辆在特殊场景下发生事故后的理赔案件,明确保险合同未约定行驶范围时,对“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认定标准。
陈某为一辆具有越野性能的新能源汽车投保了汽车损失保险,他驾驶车辆在滑雪场雪道内下坡时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及相关设施损坏。保险公司以车辆在非正常道路行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赔付。陈某遂诉至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车辆属于具有越野性能的高端车型,在非城市道路行驶并未超出其使用性能和范围。保险合同未对车辆行驶道路作出特别约定,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存在故意行为或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二审维持原判。
另一起案件中,王某驾驶投保的新能源越野车前往内蒙古,在沙漠中发生翻车事故。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存在“冲沙”等极限驾驶行为,且车辆存在改装情况,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拒绝赔偿。王某认为,车辆本身具备越野能力,沙漠行驶属于车辆设计用途范围,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金融法院二审认为,保险合同未明确约定车辆必须在何种道路行驶,也未排除沙漠等特殊环境。保单载明车辆为越野乘用车,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当知晓车辆性能并预见相关使用场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故意制造事故或进行竞技性驾驶,保险公司也未能证明车辆存在改装导致危险增加,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
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厉莉提醒,在新能源汽车保险纠纷中,保险机构应根据车辆性能合理评估风险,在合同中明确承保范围和免责边界;对于车辆在可预见使用场景中发生的事故,不能简单以危险程度增加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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