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鼓励将父母年迈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

贵州省鼓励将父母年迈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
2025年03月13日 14:36 多彩贵州网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李思瑾)近日,记者从贵州省民政厅获悉,省民政厅联合贵州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

  与2023年政策相比,《实施意见》扩大了对象范围。2023年集中照护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的完全失能老年人。《实施意见》在失能程度上放宽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的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老年人,增加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的高龄老年人。特别说明的是,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原则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护理费标准的总额。各地应按照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要求,根据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能力等级,合理确定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作出予以发放补助的决定。补助金从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入住未满一月的补助资金按日计算。

  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状况、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或需要调整补助额度的,老年人(代理人)、所在养老机构、乡(镇、街道)等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组织评估后确已不再符合补助条件或需要调整补助额度的,及时作出停发、调整补助额度决定,同时告知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对不再符合救助条件作出停发救助处理的要及时解除相关入住协议,组织办理离院手续,并妥善管理救助对象入住档案。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实施意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积极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县级民政部门每季度要结合养老机构收住人数、服务满意度、日常抽查检查等服务情况,结合前期签订的《服务考核协议》开展绩效考核。对全年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集中照护救助金总额的30%。

  强化监管方面,《实施意见》要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机构后,不得采取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且养老机构要同时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的,不得降低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和质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分账管理,确保补助资金申请的原始凭证真实、审批程序规范、支付流程合规,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对工作效果明显、服务对象满意度高、制度机制建设成果突出、社会反响较好的市(州)、县(区、市),将在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激励,而对工作进展较慢、服务对象反映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的市(州)、县(区、市),将酌情扣减下一年度资金。

一审:曹 轶 王 琰

二审:林 萌 袁小娟

三审:李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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