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贵州高院
软萌Q弹的充气城堡是儿童最爱的游乐项目之一,遍布住宅小区、广场、游乐场的充气城堡总是人头攒动,下至蹒跚学步的幼儿上至十几岁的少年都在纵情玩耍。但当充气城堡与大风不期而遇,会造成怎样的后果?
近期,荔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充气城堡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儿童受伤的案件,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被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经营充气城堡游乐设施多年。
2024年春节期间,二被告照常在某空旷的球场将充气城堡充好气,等待前来游玩的儿童。近11岁的原告罗某某在母亲等亲属的带领下来到二被告经营的充气城堡,在付费后原告独自进入充气城堡玩耍,原告母亲则离开去挪车。
谁料片刻之间一阵大风袭来,充气城堡被大风吹起,原告被抛出摔伤。随后,原告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原告跌落到地上造成右股骨干骨折、右大腿开放性损伤,共住院25天,后续还需行“右股骨干骨折内固定取出术”诊疗项目。
另查明,二被告经营的充气城堡在事发当天,未采取任何锚固或压载措施将充气城堡进行固定。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原告母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因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经营充气城堡多年,对充气城堡未采取固定措施可能带来的危险性应有足够清楚的认识和了解,但被告对充气城堡的稳固性存在侥幸心理,未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进行锚固和压载;且在充气城堡玩耍的大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二被告本应当尽到更高的谨慎防范义务,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终导致刮风时充气城堡不能稳固、被吹起掀翻,造成正在游玩的原告摔伤,二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发时,原告的年龄近11岁,对于充气城堡有一定认知能力,监护人作为成人也无法在充气城堡中进行陪同,原告的监护人虽临时离开去挪车,但安排有其他亲戚作为临时监护人在场看管。且原告受伤是由于二被告未对充气城堡进行锚固压载而被突起的大风掀翻所造成,即便监护人在场陪伴,也难以迅速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因此,二被告要求监护人承担部分责任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经核定,原告受伤共产生费用共计5.2万余元,在扣除二被告已支付的部分费用的基础上,法院判决二被告还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3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作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在硬件方面,如保证设施、设备的安全性,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设立相关的警示标识等。在软件方面,如加强服务管理、安保急救措施等,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
作为监护人,亦需要注意到未成年人心智发育阶段的局限性,在携带未成年人进入游乐场所时,应时刻关注、谨慎看护,仔细阅读安全警示提醒,遵循工作人员的安全提示,及时发现并制止危险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小贴士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
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
《充气式游乐设施安全规范》
该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新标准在原来推荐性标准基础上
全面提升了
充气式游乐设施的安全要求
并全文强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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