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决定机关 |
1 | 资溪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抚金监罚决字〔2024〕4号 | 贷款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被挪用 | 罚款30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抚州监管分局 |
2 | 罗剑(时任资溪九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 | 抚金监罚决字〔2024〕5号 | 警告,罚款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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