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

为什么说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
2024年12月13日 03:07 媒体滚动

转自:学习时报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这是从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出发,对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之间相互关系形成的科学认识。因此,必须从人民民主的历史发展、理论内涵和实践意义三个角度对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社会主义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做整体和系统地把握。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认识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之间的关系,人民民主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民主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从古希腊城邦国家的民主政体开始的。古希腊语中的“demokratia”最初的含义言指“多数人统治”或“人民的统治”,是古希腊城邦国家雅典形成的一种治理方式,解决的问题就是公共意志如何有效形成并发挥治理作用。但在古希腊城邦国家雅典存在过的“民主”只是人群中的特定人才能享有,即雅典城邦国家的所有公民,非公民身份的外邦人、奴隶及妇女等则不能成为享有“民主”的主体。

  享有“民主”的主体从特定人群向不特定人群的拓展肇始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卢梭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从反对封建等级特权的合理性出发,运用自然法假说,提出了世俗社会意义上的“人民主权”学说,首次将“民主”主体扩展到一般意义上的“人民”的范围。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甚至将人权主体扩展到了具有自然人特征的一般意义上的“人”。美国在1787年制定的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的序言中也强调“我们人民”的主体地位。

  真正在政治理论上对人民民主中的“人民”的内涵给出比较清晰的群体界定的是1918年列宁起草并成为第一个社会主义性质宪法性文件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该宣言首次将“人民”与“劳动”结合起来,把苏维埃政权的合法性基础建立在工人、农民等劳动群众这一广泛的社会群体基础之上。

  1949年9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人民的权利”。1954年宪法第1条开宗明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上述规定以宪法规范的形式肯定了“人民民主”的宪法地位,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的性质确定为“人民民主国家”。1982年现行宪法又表述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不论是“人民民主国家”,还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是人民作为享有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所以说,人民民主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从理论内涵的角度来认识人民民主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之间的关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依靠人民。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人民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体,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是为了人民,因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依靠人民。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中国共产党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与人民休戚与共、生死相依,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因此,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就是要保证人民有效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没有中国共产党领导,就没有社会主义,也就没有人民民主。

  社会主义本质上就是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人民民主得到充分有效的实现。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

  现代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民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参与者,也是现代化成果的享有者。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切实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科学地揭示了人民民主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之间的辩证关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符合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没有民主的现代化是低质量的现代化,离开人民民主作为制度基础的现代化也不可能具有稳定性、连续性。人民民主是制度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条件和制度保障。

  从实践意义的角度来认识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制度之间的关系,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发展相辅相成、齐头并进。

  从社会主义的发展历史来看,社会主义制度越完善,人民民主的主体范围就越广泛,人民参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越高,社会主义制度的根基就越牢靠。

  1982年现行宪法序言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上述规定从制度上勾画了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人民”的范围。其中,“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是人民的主体部分,此外,“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属于“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应当界定在“人民”的范围。2004年我国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正时,又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个群体作为“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制度越是发展,享有民主权利的人民的范围就越大,人民民主也就越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民主功能。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通过民主实践与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有机结合在一起,相互促进、共同发展,逐渐形成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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