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水运网
近期,黄浦海事局世博海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夜间游览船巡航期间发现旁边一艘在航游艇没有AIS信号,立即通过VHF06频道呼叫该艇,让其立即检查其船舶AIS设备。经游艇驾驶员检查和重启系统相应操作,该艇AIS设备还是无法显示AIS信号,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刻返航,回靠码头,取消本航次计划。
该游艇靠妥后,驾驶员多次重启AIS系统,并检查设备天线后发现:该艇AIS设备(赛洋**AIS90**)开机后如未能有效获取GPS信号,会致使GPS授时失败,造成船舶AIS设备工作异常,不能实时播发AIS信息,导致他船无法获取该船AIS信息。此外,该艇AIS设备因系统时间错误还导致设备开关机操作不会被系统“开关机记录”记录情况。
该驾驶员在开航前仅查看了设备开机情况,未认真查看设备信号及显示情况,对AIS设备的操作不熟悉。
▶什么是AIS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AIS)是一种应用于船和岸、船和船之间的海事安全与通信的新型助航系统,能自动交换船位、航速、航向、船名、呼号等重要信息,是不用雷达探测也能获得交通信息的有效手段,特别是在能见度不良、夜间航行的水域,可以有效减少船舶碰撞事故。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主要功能就是识别船只、追踪目标、简化交流信息、避免碰撞发生,同时它可以和雷达、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电子海图(ECDIS)联合使用,让航行更安全、更便利。
▶船舶AIS配备要求
(1)所有3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500总吨及以上的非国际航行货船以及所有客船(如有免除的除外)应配备一台A级AIS设备。
(2)国内海上航行的500总吨以下货船应按下表的要求配备一台A级或B级AIS设备。
(3)200总吨至500总吨沿海航行船舶,所有港作拖船和参与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自航船舶,航行于内河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的1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船舶以及100总吨以下的液货船和集装箱船应配备A级或B级AIS设备。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的《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的公告:拟进入黄浦江的船舶,应当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
▶船员如何自检AIS
A级AIS设备的检查
(1)检查AIS设备是否保持常开,核查开关机记录;
(2)检查静态数据是否准确,如IMO编码(如有时)、MMSI号码(如有时)、呼号、船名、船长和船宽、船型、船上固定天线的位置(船首后和中心线的左、右舷),检查时应与证书保持一致。
(3)检查动态数据是否准确,如具有精度显示和完整状态的船位、世界标准时间(UTC)、对地航向、对地航速、航向等,检查时应与实际情况和其他航行设备数据保持一致;若出现错误或误差过大,应及时确认。
(4)检查其他相关信息是否准确,如船舶吃水、危险货物(类型)、目的港和预计抵达时间(由船长决定)、选用的航线计划(航途基准点),检查时应由人工输入和更新。
B级AIS设备的检查
(1)检查AIS设备是否保持常开,核查开关机记录;应能记录并存储最近不少于10次的开机和关机时间,同时设备每5分钟自动查询是否处于工作状态, 并记录最近一次处于工作状态的时间。
(2)检查静态数据是否准确,禁止用户随意修改静态信息。静态信息在 AIS设备安装时输入,静态信息只有在船舶变更船名、MMSI或船舶类型时才需要更改,且静态信息应通过外部接口写入 AIS设备,不能通过人机界面进行更改。
(3)检查其他相关信息是否准确,如船舶吃水、危险货物(类型)、目的港和预计抵达时间(由船长决定)、选用的航线计划(航途基准点),检查时应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开航前自查
每个航次前应认真开展自查,确保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可以与相邻的船舶互相核实确认。
▶海事局提醒
近期部海事局印发了《建立健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
一、强化船载AIS设备检验管理
开展船舶检验质量和船舶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时,重点核查船载AIS设备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工作情况。加强船舶检修检测机构管理,抽测船载AIS设备型式试验项目。
二、加强营运船舶载运AIS设备检查
加强营运船舶船载AIS设备检查,将船载AIS设备列为现场监督检查和船舶安全检查的必查项目。
三、督促航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将船载AIS设备管理、使用列为航运企业、船舶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督促航运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所属船舶船载AIS设备使用情况的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督促航运企业加强内河船员的岸基支持和业务培训,确保船员正确使用船载AIS设备。
四、实现船载AIS违规行为闭环管控
依法依规实施综合治理。落实擅自编制、使用船载AIS设备识别码等扰乱水上无线电秩序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严格查处船载AIS违法违规行为。船舶AIS违法查处不得以罚代管,推动船舶AIS违法违规行为和诚信公司、诚信船舶评选,以及信用管理等制度相结合。
健全船舶AIS异常信息处置机制。发现辖区内船舶AIS信息异常的,对停泊船舶应当登轮开展现场检查,对在航船舶通过VHF等方式督促船舶自查自纠,并通报目的港海事管理机构开展协查。
持续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将违规篡改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恶意关机逃避监管等船舶AIS违法违规事项纳入水上交通安全信息通报事项清单,强化信息闭环处置。
建立畅通高效的协作机制。推动建立船载AIS设备全生命周期溯源追踪机制。加强水上无线电通讯管理,负责无线电行政许可准入、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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