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葫金监复〔2024〕5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葫芦岛分行关于绥中王宝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的请示》(农银葫发〔2024〕62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王宝分理处升格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王宝支行,简称为中国农业银行绥中王宝支行,营业地址为辽宁东戴河新区王宝镇鑫福家苑(一期)18#1层1门。
二、中国农业银行绥中王宝支行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国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存款(含外币储蓄)、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开办常年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开办存金通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你行应自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我分局换领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你行应自本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葫芦岛金融监管分局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事项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分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此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葫芦岛监管分局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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