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浙金复〔2024〕450号
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
《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关于筹建杭州分行的申请》(富邦银呈〔2024〕241号)及说明解释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6号)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相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行筹建杭州分行,筹建期为自获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
二、请你行自接到本批复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并按相关规定开展杭州分行的筹建工作。如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应当在筹建期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报告。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三、在筹建期内,你行应成立“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筹备组”,指定筹备组负责筹建事项,并将筹备组负责人名单报告我局。该筹备组应接受我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筹建期结束时该筹备组解散。
四、筹建工作完成后,你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我局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本批复失效。
此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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