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沧桑巨变”背后的法治故事

江苏南通:“沧桑巨变”背后的法治故事
2024年12月11日 07:38 检察日报

   南通市海门区检察院检察官向稻香河河道维护人员了解水体污染整治情况。

   启东市检察院检察官在非法捕捞案件公开听证会结束后向群众代表普法。

   如东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刘埠渔港开展普法活动。

  江苏南通位于长江入海口北翼,黄海、东海、长江交会之地,与“江海”有着不解之缘。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时,以“沧桑巨变”点赞南通江海生态环境整治成效。近年来,南通市检察机关积极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江海生态环境检察保护纳入重点工作任务,根据各区县地域特点及生态环境现状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保护,同时积极推进沿江、沿海区域合作,为江海生态环境筑牢法治屏障。

  办案实践中,南通市两级检察院以整治土地水体污染、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保护物种多样性等方面为重点,强化检察公益诉讼,深化行刑反向衔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用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探索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多种生态修复方式;倾听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的声音,广泛吸纳意见建议。

  “我们将持续深入建设江海检察生态保护体系,以高质效履职守护江海安澜,共建‘水清岸绿、鱼鸥翔集、诗意栖居’的幸福家园。”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检察长恽爱民表示。

  用24万赔偿金增殖放流鱼苗600万尾

  【通州区检察院】

  “电捕鱼不仅存在安全隐患,还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我们已经认识到这种行为的危害性,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11月19日,在南通市通州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的一起行政处罚案件赔偿磋商会现场,通州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负责人受邀见证,并对违法行为人顾某、陈某进行法治教育。目前,农业农村部门已对两人进行行政处罚。

  位于长江入海口的南通渔业资源丰富,一些不法行为人为获取利益,明知“长江十年禁渔”规定,仍在长江支流等处进行非法捕捞,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近年来,通州区检察院从服务保障长江大保护战略出发,在审查非法捕捞刑事案件的同时,不断加强行刑衔接,通过内部法律监督线索移送进行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向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制发提示函,推进生态和渔业损害赔偿磋商,督促涉案人员与农业农村部门签订生态和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协议,及时修复长江渔业受损生态。

  在检察机关支持下,通州区农业农村局根据《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建立完善渔业资源损害赔偿机制,常态化开展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修复工作:组建非法捕捞案件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专家小组,与通州区物价部门建立渔获物价格认定绿色通道,科学规范非法捕捞水生生物资源认定及损害评估;拓展渔业资源损害赔偿案件范围,从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延伸至行政处罚案件;将收取的渔业资源损害赔偿金用于每年两次的长江干支流增殖放流活动。

  近三年来,通州区检察院见证通州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的与非法捕捞案件当事人生态和渔业资源损害赔偿磋商38次,监督达成赔偿协议45份。“总计24万余元赔偿金均已履行到位,用于开展增殖放流活动8次,共放流600多万尾鱼苗。”检察官介绍。

  张网捕鸟,仅供赏玩也违法

  【崇川区检察院】

  “现在我有了稳定的工作,生活也安定下来。我再没有捕过鸟了,还告诉身边朋友不能随意抓捕野生动物……”近日,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检察官对一起非法狩猎案件进行电话回访,被不起诉人小磊(化名)对检察官说。

  小磊今年26岁,老家在云南,从小爱鸟,小时候会用竹篓捕鸟。2023年7月,小磊来南通打工,玩手机时刷到一些斗黄豆鸟的短视频。小磊很喜欢这种灰色的小鸟,上网查到这种鸟学名为“棕头鸦雀”,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几天后,小磊钓鱼时偶然发现芦苇荡中有很多黄豆鸟,心痒难耐的他从网上买了捕鸟工具,返回那片芦苇荡,将丝网用竹竿架在地上,直接驱赶黄豆鸟入网。小磊将捕到的鸟放入鸟笼养在租住地,经常斗鸟玩。2023年8月14日,小磊再次捕鸟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小磊车里和暂住地扣押了捕鸟工具和35只黄豆鸟。经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小磊采用的张网捕鸟法是国家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

  2024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崇川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讯问小磊时,小磊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认为自己捕鸟只是赏玩,又没有买卖,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检察官耐心普法:“只要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就可能涉嫌非法狩猎罪。”小磊这才意识到非法狩猎行为的严重性。

  鉴于小磊的行为破坏了自然生态资源,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就该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损害价值进行评估。小磊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与崇川区检察院签订公益损害赔偿协议,积极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5100元。

  检察机关全面审查认为,小磊虽然实施了非法狩猎行为,但捕到的鸟仅用于个人赏玩,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生态修复金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2024年8月8日,崇川区检察院依法对小磊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向其当场宣告并进行了法治教育。

  创设非法捕捞公开听证示范点

  【启东市检察院】

  江苏省启东市地处黄海之滨的长江入海口,渔业资源丰富,也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高发地区。前不久,启东市检察院在自然资源保护领域开展行刑衔接工作时从渔政执法部门了解到,今年5月1日到9月16日的禁捕期,执法机关查处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同比下降近40%。

  2023年5月,村民樊某使用禁用网具在启东市某海域非法捕捞鳗鱼苗若干。今年1月31日,该案被移送启东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审查认为樊某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等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理。

  启东市检察院梳理该院近三年办理的41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发现该类案件高发地集中,犯罪主体多为沿海乡镇村民,文化程度较低,法治意识淡薄。“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非法捕捞渔获物较少,刑罚处罚较轻,但如果只是一罚了之,不仅对行为人起不到教育作用,村民不懂法或知法犯法的情况仍将普遍存在。”办案检察官说。

  检察官对接沿海地区各乡镇政府,决定在吕四港镇东皇山村设立启东市首个非法捕捞公开听证示范点。针对涉案价值较小、公益损害程度轻、当事人自愿缴纳生态损害修复费用的非法捕捞案件,由检察机关集中组织在示范点进行公开听证及现场训诫。

  “希望大家以我为戒,不要非法捕鱼,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今年3月21日,启东市检察院在东皇山村召开听证会。在数十位村民见证下,樊某对自己的非法捕捞行为进行深刻反省,并自愿签署社会公益服务承诺书。听证员评议后一致认可启东市检察院对樊某从轻处理的意见。4月11日,检察机关依法对樊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公开听证示范点开展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听证工作,社会效果特别好。非法捕捞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检察机关高质效办案和普法功不可没。”启东市政协委员曹国安表示。

  清除污染,同步盘活闲置土地

  【海安市检察院】

  “危险废物仓库已经建好,每次出入库都有记录,每一样危废品都可以查询源头和去向。”12月3日,江苏省海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崔恒伟来到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回访,听取该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情况。

  2023年2月,海安市检察院在清理闲置土地专项行动中,通过无人机拍摄到该公司厂区南侧一块25亩的闲置土地上有不少黄点、黑点,疑似污染物。海安市检察院检察官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发现黄色废水与黑色油泥遍地,废弃滤芯等材料随意堆放在地上。经检测,黄色废水属于高浓度含油废水,黑色油泥则属于危险废物。“该公司对污废处理没有专门规定,员工便将每天产生的废物就近囤放。现场可以看到,与这块荒地仅一路之隔,就是农田和农宅。”办案检察官介绍。

  勘查当天,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督促该公司对被污染荒地进行了初步清理。但危险废物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和扩散作用下,造成的污染并未彻底清除。2023年4月,环保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确认该公司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19万元。

  2023年9月,海安市检察院向环保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督促涉案企业尽快给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同时依法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

  收到检察建议后,海安市环保部门立即与涉案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签订赔偿协议。该公司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并主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地下水开展检测,直至地下水污染彻底清除。2024年3月,惩罚性赔偿金到账,被用于对被污染区域土壤和水体的进一步修复。同时,环保部门指导该公司健全污废管理处置制度,加大投入,新建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的危险废物仓库。

  办案过程中,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也在同步推进。2024年10月,海安市检察院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属地政府等协作配合,帮助涉案企业引进新项目并进行厂房扩建,使闲置土地迎来新生。

  严惩非法采砂 提升河道稳定性

  【如皋市检察院】

  “感谢检察院帮我们追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我们用这笔资金开展替代性修复,通过补植造林、新建河道护岸等工作提升了河道稳定性,改善了水环境。目前修复工作已基本完成。”近日,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下称“通州湾示范区”)建设交通局负责人专程来到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向检察官表示感谢。

  2022年3月至4月,王某等5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在通州湾示范区某河段盗采河砂1.1万余吨,对河床结构、水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因南通市沿江五地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由如皋市检察院集中管辖,2023年4月20日,王某等5人非法采矿案移送该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委托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进行鉴定,认定该案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16万余元。

  2023年11月1日,如皋市检察院在依法对王某等5人非法采矿案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同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对其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诉讼过程中,针对部分被告人赔偿意愿不强,对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理解的情形,办案检察官反复沟通,通过释法说理、示证质证明确告知被告人应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希望其尽快筹措资金履行赔偿义务,争取从轻处罚。最终,检察机关与王某等5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者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并公开赔礼道歉。2023年12月22日,如皋市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王某等5人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将该案赔偿金打入通州湾示范区财政局专用账户,并提醒通州湾示范区建设交通局尽快使用资金开展生态修复工作。2024年7月,如皋市检察院与通州湾示范区建设交通局决定采用替代性修复方案,通过新建河道护岸和活水泵站、增设石笼溢流坝、补植造林等方式提升河道稳定性,改善水质和水环境。

  渔港码头的船舶污染物从何而来?

  【如东县检察院】

  近日,江苏省如东县检察院检察官来到刘埠国家一级渔港,看到干净整洁的码头、完备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有序的危废处置仓库,与整改前的景象形成鲜明对比。

  2023年2月,根据志愿者反映的线索,如东县检察院调查发现,刘埠渔港码头多个区域露天堆放大量废弃油桶,一些桶内还有废矿物油。“现场无防渗透、防雨淋、防流失等措施,桶内有毒物质极易沿着堤岸渗入土地与河海。”检察官在现场调查记录中写道。

  检察官迅速行动,走访渔港运营责任人、渔港停泊船户等,发现该渔港还存在未设置固废收集站、危险废物无专门公司处置、未配备渔港污染防治应急设备和污染防治宣传设施等问题。为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风险,如东县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相关职能部门立即就刘埠渔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会商,并第一时间转移处理废包装桶与废油。在检察机关推动下,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污染物上岸接收等制度,设置油污水和固废专门收集点,并安排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集中开展危险废物申报处置工作,使刘埠渔港面貌焕然一新。

  案件办结了吗?一个疑问仍萦绕在检察官心头:这些船舶污染物从何而来?继续深挖调查,检察官发现大部分涉案污染物是因维护海上风力发电设施而产生。检察官深入风电企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宣传,释明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随后,如东县检察院将风电企业运营与渔港危废堆积的关联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反馈,推动其出台《关于切实加强风电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工作的通知》,加强对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工作的监管。

  目前,如东县14家风电企业已实现危废收集、鉴别、申报、转运、处置的全流程规范化管理。同时,针对前期造成的污染损害,14家企业组织20名员工开展了为期50天的渔港码头垃圾清理劳务代偿工作。

  稻香河边草绿水又清

  【海门区检察院】

  “我承包了稻香河附近几十亩农田,亲眼看到了河水水质的变化。现在草绿水清,我每天沿着稻香河散步,已经成习惯了。”11月22日,南通市、海门区两级人大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黄华对前来开展“回头看”的检察官表示。

  “河水又黑又臭,每次经过都要被熏晕了。”2023年底,海门区稻香村村民向检察机关反映稻香河水体黑臭问题。海门区检察院调查发现,稻香河周边村镇住宅密集,存在生活污水倒流雨水管道、截流井雨污分流不彻底、污水管网老化破损等问题。稻香河被污染后,河水中氨氮、总磷超标,水体颜色变黑,散发臭味。稻香河周边水系发达,其与多条河流共同组成灵甸河流域,而灵甸河再往南流淌,便汇入长江。稻香河水质变差,将对整个灵甸河流域产生影响,进而污染长江水体。

  海门区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召开座谈会共议灵甸河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方案。检察机关提出的“以稻香河整治为起点,共管共治灵甸河流域,以‘小河净’保障‘大河清’,织密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网’”计划,被完整写入最终整治方案。

  整治方案出台后,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按照要求实施控源截污、雨污分流、管道修缮、河道清淤等整改措施,推动灵甸河流域环境恢复和水生态改善。

  经过集中整治,灵甸河水质自动监测站实时数据显示,河中氨氮和总磷含量均明显下降,后续检测结果持续达标,水体整治攻坚取得显著成效。

  文稿统筹:本报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季捷 陆吟秋 周庆兰 韩锋 刘志峰 张阳阳 吴轶群 周末 郭雯洁 蒋秋湘 陆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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