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
2024年12月10日 00:00 文化和旅游部

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西藏自治区、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厅、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中国美术馆、中国国家画院: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方案〉的通知》(办艺发〔2024〕32号)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4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目录〉的通知》(办艺发〔2024〕101号)要求,我部将对纳入2024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目录(以下简称活动目录)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验收。

一、项目总结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指导并督促各相关美术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认真填写《2024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总结报告》(见附件),相关表格可从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总结报告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文字资料。包括展览前言、新闻稿、研讨会纪要及相关学术研究成果等。举办巡展的项目,须提供巡展活动举办情况或与相关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

(二)图片资料。包括展出作品图片,能够反映展陈实际效果、活动具体情况的展览空间、公共教育活动现场的照片等。

(三)影像资料。包括线上展览、展览现场、公共教育活动及其他基于展览举办的宣传推广活动的影像资料等。

(四)其他资料。包括基于展览出版的画册、文集、延伸性项目以及相关文化创意产品等。

各相关美术馆须于20251月2日前报送总结报告及相关实物材料,总结报告电子版及上述文字、图片、影像等资料须拷入U盘和其他实物材料一并报送。

如项目实施情况与计划不符,须提交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审核盖章的情况说明。未能在当年度实施的项目不得参与项目验收和年度优秀项目评审,同时取消下一年度该美术馆申报文化和旅游部相关活动的资格。

二、验收评审

(一)评审对象

入选《2024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目录》并在2024年内已启动实施的项目。

(二)评审时间

2025年1月(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评审流程

1.汇报:各相关美术馆由馆长或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实施情况。汇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展览、公共教育、专家指导、宣传推广、线上展览等活动开展情况以及社会影响等。项目涉及巡展、展陈方式和宣传推广方式创新的,须将其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汇报。要求条理清晰,突出重点、亮点。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

2.答辩:评审专家集中审读申报材料后,听取汇报并提问。

3.建议:评审专家对各项目提出意见与建议。

各相关美术馆须于2024年12月26日前将汇报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演示PPT文件等发送至指定邮箱。

(四)评审结果

2024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验收评审将评选出10个左右年度优秀项目和若干优秀组织单位,并以文化和旅游部名义颁发证书。评选结果将在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三、联系方式

人:杨公白18611863468

收件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4号中国美术报社(材料请注明“展出季活动申报材料”字样)

电子邮箱:zgmsbvip@126.com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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