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改革的要求,近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确定辽宁省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4]101号),成为全国首个出台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核定价格的省份。
为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2023年,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出台《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包括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2024年9月,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确定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核定价格。
为落实好矿业权出让收益改革,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多次赴自然资源部了解改革进展和要求,会同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税务局主动谋划开展前瞻性研究,于今年年初启动了辽宁省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研究工作。一是成立工作组,建立保障机制。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共同开展研究,并邀请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全程参与指导。二是广泛开展调研,夯实数据基础。工作组先后赴省内外开展实地调研,深入基层和企业搜集整理辽宁省各类矿产品价格、矿业权出让、矿产资源储量和产量、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资源税计征标准等基础资料。三是构建方法模型,开展测算工作。研究建立成本收益法、类比法、基准价转换法等,测算不同矿种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核定价格标准。四是全面听取意见,形成研究成果。组织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山企业、行业专家研究讨论,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最终形成辽宁省31个矿种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核定价格标准。
辽宁省在全国率先完成转换系数和核定价格制定,对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转换系数和核定价格的制定能够助推企业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按时完成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申报缴纳,另一方面及时制定转换系数和核定价格,能够规范矿产品销售收入与出让收益的计算方法,保障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合理征收,促进公平竞争的矿业权市场环境。
(辽宁自然资源)
责任编辑:张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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