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洪英杰 胡宏涛)地震预警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12月4日,记者从《贵州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后,各方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分工协作,做好响应工作。
一是《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部门建立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播发机制,组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有关通信单位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播发地震预警信息。这就要求各媒体和通信单位依法配合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播发机制。
二是《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依法及时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地震应急预案的建设,不断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三是《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员密集场所、重大建设工程和其他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管理单位在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或各自行业规定、技术规范进行处置。这就要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推动本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生命线工程和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依法根据需要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系统和地震预警应急处置系统,健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四是社会公众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要立即采取相应避险措施。《办法》第十三条就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地震、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开展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演练。媒体应当开展地震预警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以上工作,共同提高公众应急避险能力。
一审:郭秋含
二审:王利环
三审:李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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