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诺华12月3日公告,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收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高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可转债转股价格修正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告知书》,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触发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美诺转债”转股价格修正条件。2023年5月15日首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但公司未按规定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5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亦未按规定在转股价格修正条件触发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并及时披露。此后,公司股价维持在“美诺转债”转股价的90%以下运行,直至2024年9月14日,公司才首次公告不向下修正“美诺转债”转股价。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规定。
应高峰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应高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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