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公布,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从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开展《文物保护法》的修订研究工作,到2024年公布,十余年的修法工作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光明日报邀请三位文化遗产法制领域的专家撰文,就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中的重点、亮点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11月8日,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公布。这是《文物保护法》自1982年实施以来的第二次全面修订,距离2002年首次修订已有22年。本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其中推动文物有效利用的相关内容无疑是一大亮点。
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是文物工作的重点问题,也是文物法治建设的关键内容。2002年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规定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强调文物利用必须“合理”,以防止因不当利用使文物遭受破坏。进入新时代,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丰富人民的精神世界,必须切实提高文物保护力度,更加注重文物利用的效果和效率,更好发挥文物的当代价值和作用。在此背景下,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在继续强调文物要“合理利用”的基础上,明确提出文物应当“有效利用”,并将其作为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的工作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物有效利用必须以确保文物安全为前提。本次修订在增加许多强化文物保护管理措施的同时,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开展文物利用研究,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有效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为文物有效利用指明了发展方向;明确要求“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为文物有效利用设置了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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