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绵金监复〔2024〕63号
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变更股权的请示》(绵阳农商行〔2024〕21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四川农村商业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你行12000万股股份,占你行全部股权的5.45%。
二、你行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完成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三、你行应当自绵阳金融监管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书面报告绵阳金融监管分局。
四、你行应当自绵阳金融监管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绵阳金融监管分局书面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绵阳金融监管分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未尽事宜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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