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沪金复〔2024〕677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关于朱青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兴银〔2024〕945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朱青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二、你行应严格遵守金融监管总局有关监管规定,自本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安排上述被核准任职资格人员到任,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到任情况。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三、你行应督促上述被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风险合规意识,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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